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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案件

山东 12-08 10:03  悬赏 20  发布者:水中葡萄 给我留言  回答:(2)
1987年起,我患有拘禁性精神病,1989年我丈夫趁我患精神病期间,在我和我家人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勾结民政所、司法所的人,私自伪造了离婚手续并再婚。双方的结婚证现仍在我手里,连离婚证都没有。直到2002年4月,民政局才给我一份离婚证复印件。我病情好转后,到法院状告办理离婚手续的人民政府要求撤消离婚证。法院说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施行的,我的案件发生在行政诉讼法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可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请问大家,是这样的吗?
如能够受理,请说下法院应受理的理由。谢谢
问题补充:
有愿意替我全权代理的吗?
请问黄律师,申诉的理由哪?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2-08 11:43
可以申诉。
回复时间: 2008-12-08 10:11
 1 诉讼时效已过,2 建议携带详细材料再咨询当地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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