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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案例

 05-25 13:32  悬赏 0  发布者:huangh……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5)
某人A2003年开了一个药店,注册的销售物品是人用药品,法人代表是该人女儿。在平时经营时还行医,给病人输液,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行医资格证。2010年某天晚9点钟,一病人来输液,该病人一直在县城医院住院,病因是严重缺K,A看其情况给病人输了补充维生素之类的液体,当时没有任何不良反应,当晚还正常饮食。到了第二天凌晨两点开始发病,送到县城医院抢救,医生也是按照缺K来进行的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医生开出的死亡证明是严重缺K死亡。A自己看了死亡证明,医院的相关医生也证明和A输的液体没有关系。但死者家属到县委群访,县委成立专案组调查。请问在这个事例中A存在什么过失或者应该担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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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5月25日 16时56分
1.没有行医资格证进行诊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鉴于其行为和死者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民事责任不应当由其承担;
3、鉴于其非法行医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故意亦不承担刑事责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25 13:58
非法行医
回复时间: 2010-05-25 14:15
你好!
如没有行医资格的属于非法行医
北京律师祝永根
电话:13141427548
QQ:422829278
回复时间: 2010-05-25 15:30
非法行医
回复时间: 2010-05-25 16:46
涉嫌非法行医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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