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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驻内地办事处遣散后与员工的经济纠纷该如何解决

黑龙江 10-27 15:45  悬赏 25  发布者:yanyan……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曾是一家香港公司驻哈尔滨办事处的员工,办事处于2010年8月份左右成立,总公司和主要领导都在香港。到2012年的9月中旬,由于公司项目无效益决定将哈尔滨办事处遣散。通知遣散时与领导沟通决定日常工作交接好之后就可以拿到工资及遣散费,之后就可以离职。于是我们所有员工按照约定在9月14日的时候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形成了书面的离职证明等文件。这期间已经拖欠了我们八月份的工资和和七八月份的公积金,也就是说需要给我们的钱包括:八月份+九月份半个月的工资+七八九月份的公积金现金。结果公司在9月17日反悔,一定要求我们的财务人员办理完代表处废业之后才给所有员工(包括非财务人员)发钱。我们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有几个困难,如下:
1. 总部在香港,代表处注册时法人代表并不是总部的老板本人,而是香港总公司的一个普通员工。
2. 我们当时是在老板下设在哈尔滨的一个小额贷款公司的楼里面租用的一间办公室,这个楼当初是老板买的,但落户时落得也不是他本人的名字,而我们办公室里所有的办公设备都是贷款公司的人给购买的,严格说并不算我们代表处的东西,这样一来即使算代表处破产的话,我们也没有足够的资产用于抵偿员工欠款。
综上,我们现在想通过法律程序搞明白的问题是:
1. 我们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形成相应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公司突然以办理废业为借口拖欠我们的钱是否合理?
2. 哈尔滨代表处这边没有资产,如果想通过当地劳动仲裁要回我们的钱的话,是否能保证由香港总公司来支付我们的欠款?
3. 如果不能保证由香港总部直接补偿我们的欠款,那是否可以由总部在内地的其他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来支付我们的欠款,比如说上述提到的老板在哈尔滨下设的贷款公司?
望各位帮忙解答!提前表示感谢!
问题补充:
香港总部是在一间离岸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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