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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问题!!!!!

黑龙江-大庆 02-23 23:24  悬赏 0  发布者:136145……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男方,2016年8月登记。
登记第二天买了一套房,房子总价756000
首付356000, 男方父母拿的。
每个月还款2522元,也是男方和男方的父亲用公积金偿还.没拿过现金.
两个人只是登记,没办婚礼,没同居,各住各的,钱都是自己花自己的。
现在因为某些原因两个人想分开。
请问一下,这个房子该怎么分割(房子现在没建完,只有购房合同,没有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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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537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2-24 08:59
你好,可以携带材料面议律师,女方不应参与分割
回复时间: 2018-02-24 03:07
你好,如你所说情况能证明,房产和女方应当没有关系。
回复时间: 2018-02-24 09:27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若需法律帮助,可以加微信详细解答。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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