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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契

河南-安阳 03-04 08:57  悬赏 20  发布者:987lkj 给我留言  回答:(1)
行政起诉状
原告:党伏员,男,汉族, 1952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西关马市街一巷3号院2号,电话:13460911300。邮编:455000  
被告:安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阳永明路北段6号,电话:2215600 ,邮编:455000,
法人代表:局长 王现波。
被告:安阳市房产局、住所地:文峰大道东段559号市民之家,电话:5117209,邮编:455000。
法人代表:局长 李  杰、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1965年11月15日错误颁发给党国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壹壹柒壹柒号。更改颁发给党贵生申请典权证上房屋面积和座向。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的父亲党贵生、母亲史秋梅(史素青)。都是文盲,家中大事都由父亲处理,母亲不知情。父亲党贵生于1974年9月6日突发脑溢血死亡(没有留下任何遗言)。史秋梅于2011年1月6日因病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言)。后来原告在家整理时发现了:1965年11月15日颁发的【河南省安阳市人民委员典权契证】:
二、随后我到房管局办事大厅询问,房管局办事人员说:房屋三间已经归父母所有,属于父母亲的遗产,公证后可以继承。党伏员回家后和兄弟姐妹经过协商,所有继承人决定该房屋三间由原告一人继承,并办理了继承公证书。然后党伏员到安阳市房产局交易大厅办理了房产继承手续,领取了安阳市房产测绘中心受理收件单,(档案编号:A2138)。一个星期后房产测绘中心来测绘面积,因为有人居住,不让测绘面积,测绘中心工作人员说;你们商量好了我们再来。
三、2016年4月,党伏员在安阳市档案馆才发现典契的原始证件。我父亲党贵生,在1965年11月15日根本就没有和党国友签订过所谓房屋典契协议,因为党国友在1965年11月15日根本就没有在安阳市居住,而在河南省洛阳市白马寺骨科医院学医。党振生在1955年3月15日就把临街西瓦房三间建筑面积:49.39平方米,出典给党贵生。党贵生在1955年3月15日和党国友的父亲党振生签订的房屋典契,典期2年,典价:壹百肆拾元,立契日期:1955年3月15日至1957年3月15日止。(党贵生在1955年6月11日缴纳契税)。到1957年3月15日党振生并没有回赎,而又在1957年11月10日,在原典价上又叠加典价叁拾元整,把西瓦房屋三间所有权绝卖断并把房产转移到承典人党贵生名下。党振生在1957年11月10日把三间房屋绝卖以后,就到郑州暮生去了,至死都没有再回安阳。党贵生在1957年11月21日缴纳契税。1965年11月15日安阳人民政府颁发了房屋典权契证。依据房屋典权(6)找贴权:在典期内,出典人表示出卖典物于承典人的,承典人可以按时价找贴,以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即按时价估定典物的价格,由承典人将原典价抵销房价的一部分,然后支付其差额。找贴实质上为典权消灭的原因,故又称为"找贴作绝"。
四、1965年11月15日,安阳市私房调查时,安阳市房产处工作人员粗心大意,工作没有责任心,竟把已绝卖的临街西瓦房三间房产权证书又错误颁发给党振生的儿子党国有,(因为党振生和党国有两人当年都不在安阳市居住,根本不符合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手续)。A.党振生在1957年就把西三间房屋绝卖给党贵生,并办理了房产转移手续,党贵生依法缴纳了契税,为何1965年还违犯法律规定颁发给党国有西瓦房三间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壹壹柒壹柒)。B.1965年11月15日,在给党贵生填写安阳市发放房产证申请表时,由于工作人员粗心大意,没有严格审查,没有细心工作,竟把党贵生承典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西关集市街16号,(现在是9号)西瓦房三间,面积49.34平方米,竟错误的填写成北瓦房三间,面积:43.06平方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委员颁发的典契证上也错误的按上述情况填写,把本该属于党贵生房屋所有权证又错误发给党国有。
五、原告党伏员通过安阳市文峰区西关办事处信访办,一同到安阳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办和安阳市房产局不动产交易中心登记处去反映情况,他们看过信访材料后,也承认发错了,不应该同一座房屋同一天发两个证。但是,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和安阳市房产局现在无权更正,建议你走法律程序,到法院去起诉,法院有权判决撤销1965年11月15日颁发给党国有的房屋权权证; 壹壹柒壹柒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党伏员
2018年1月15日
庭审后,安阳县人民法院庭审刘(女)审判长竟对我说::“你拿的啥乱七八糟的东西,竟来起诉,起诉也白搭,我就判你败诉,”说吧,就走了。请问哪位律师指点一下,我该乍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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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3-04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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