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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作为股东投资另一个公司(不是分公司),共同开发出一种新型建材

上海 03-09 12:1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8)
一个公司作为股东投资另一个公司(不是分公司),共同开发出一种新型建材,由被投资公司进行销售,该产品的检验报告属于两个公司共同申请,可以共用。现在被投资公司需要转卖给别人,该产品也转交给被投资公司独立销售,那么请问:出卖后被投资的公司,以后发生业务的有关的债权债务,工商税务责任与销售产品责任,是否与投资母公司存在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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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3-09 12:21
出售后不是股东,与投资公司无关
回复时间: 2018-03-09 12:33
与投资公司无关。最好拟定协议,明确被投资公司出让后,发生的债权债务与投资公司无关。
回复时间: 2018-03-09 12:46
与投资公司无关。不需要与投资母公司存在连带责任,可来电详细法律咨询。
回复时间: 2018-03-09 13:47
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吗,因为检验报告共同申请,建议签署协议
回复时间: 2018-03-09 15:39
与投资公司无关。
回复时间: 2018-03-09 16:55
出售后不是股东,与投资公司无关。
回复时间: 2018-03-09 17:00
转让后的债权债务,与投资母公司无关。
回复时间: 2018-03-13 09:14
与投资公司无关。最好拟定协议,明确被投资公司出让后,发生的债权债务与投资公司无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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