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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是否有效

江苏-苏州 05-27 16:16  悬赏 0  发布者:苏萤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和老公准备离婚,我想问问我们下面的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我们离婚,房子和车子是否归我所有.谢谢!
甲方:男方
乙方 :女方
一. 房产部分
双方于2009年贷款购买苏州市里河新村47幢607室房产, 购入总价455000元,其首付款及办理过户手续,购置家电费用合计240000元(其中100000元由乙方父母出资)。7月份开始还贷款, 至今已有双方共同还贷7个月, 共计18821元
双方经协商,现自愿对2009年购买苏州市里河新村47幢607室房产协议如下:
1. 苏州市里河新村47幢607室房产为乙方个人财产, 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 甲方对苏州市里河新村47幢607室有使用权,所有权,收益权及处置权, 乙方对里河新村47幢607室房产有100%使用权,所有权,收益权及处置权。(未经乙方父母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该房产 )
3. 苏州市里河新村47幢607室房产,其首付款及办理过手续,购置家电费用合计240000元,其中100000元由乙方父母出资,明确表示赠与乙方个人。
4. 苏州市里河新村47幢607室房产,贷款250000元, 由双方还贷款 .甲方明确表示离婚时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及放弃双方已还贷款的款项。 
5. 在婚姻存续期间, 双方对各自债务负全部责任
6. 乙方在转让更名苏州市里河新村47幢607室房产时,甲方应及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更名手续。

二. 车
双方于2009年3月一次性付款购买现有别克凯越三箱轿车, 购入总价130000元, 由乙方父母出资,明确表示赠与乙方个人。现自愿对2009年购买别克凯越三箱轿车协议如下:
1. 别克凯越三箱轿车, 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为乙方个人财产

此合约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签订后立即生效。双方于2010年1月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于此协议有异议处, 以此协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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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27 16:23
有效。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处置
回复时间: 2010-05-27 16:25
你们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经双方签字后是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10-05-27 17:11
该协议是有效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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