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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

河南-洛阳 11-02 09:42  悬赏 5  发布者:王金表 给我留言  回答:(7)
2009年组织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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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02 09:43
建议请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 2012-11-02 09:46
涉嫌刑事犯罪
回复时间: 2012-11-02 09:46
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回复时间: 2012-11-02 10:53
涉嫌刑事犯罪
回复时间: 2012-11-02 11:57
不知所云。
回复时间: 2012-11-02 16:33
委托律师了解案情。
回复时间: 2012-11-03 18:34
建议到所里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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