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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生育

河南-新乡 11-02 12:30  悬赏 20  发布者:pxin11…… 给我留言  回答:(2)
你好,我和爱人都是再婚,再婚前都各自生育一个子女,但离婚时,都依法或协议判给了对方,也就是前配偶,而我们重新组成的家庭没有子女,我们俩都才刚刚三十岁,余下的大半辈子注定了没有孩子在身边奉养,尽孝,甚至送终,我们也看了我省的有关条例,觉得类似我们这种情况好像没有专门提及,是空白?还是有待改善?我也不清楚,就是想着,我们国家本身就是一个人情大国,如果本着人性化的建设各个领域,难道我们夫妻俩就真的不能要个孩子,在自己身边,可能受传统思想观念比较重吧,但我觉得如果换成任何人,估计都会这么想吧。希望可以重新定义我们,重新计划我们,让我们省的有关条例法规真正的体现出人性化的意义!其实就在我们最近的邻居山东,那里的人口密度跟我们差的不是太多吧,那里的政府了常委会了什么的,出台的条例政策,专门就有针对我们夫妻俩这种情况的,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希望我们河南省也能关注到这个范围,让我们也能像其他正常人一样,能够有一个完全属于自己的孩子在身边,这样才算是一个完整的家啊!您说,是吗?而就是这样的情况,我们当地的计生委不批准发证,还说如果要孩子就是第三胎,而我也会被单位开除,您能帮帮我们吗?而就是这样的情况,我们当地的计生委不批准发证,还说如果要孩子就是第三胎,而我也会被单位开除,我在医院工作.是人事代理不是正式工.也就是说不是在编人员.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您能帮帮我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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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1-02 14:33
再生就是三胎了。
子女仍有赡养你们的义务,因父母离婚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且抚养权是可以依法变更的。
回复时间: 2012-11-02 12:37
答:可以生育。附相关法律规定: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追问:

可是我们河南这里的计划生育条例没有关于再婚夫妻都有孩子但判给钱配偶的有关说明和规定啊,我去当地计生委咨询了,他们说不行就是不行,说什么也没用。。我该怎么办,,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依据呢?河南的没有,其他地区的,有用吗?

回答:

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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