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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帮忙解答下,面对此情况我应该如何维权!

吉林-白城 05-28 07:07  悬赏 20  发布者:hanqin……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叫刘拥庆,是白城市汽贸公司下岗职工,家庭经济条件很困难,母亲、妻子、儿子都没有工作,全家都靠我开出租车维持生活。但是,作为弱势群体,我没有向企业和政府提困难要救济,而是自力更生解决生活难题。我于2007年向亲戚朋友借钱买了辆蒙F13732号货车运输,雇了个有经验的老司机驾驶,一直小心翼翼、守法经营,从没发生过交通违法事故。辛苦赚钱还债,满怀希望地还清债务后过上好日子,替老母亲做手术治好眼疾…
但是,2010年3月31日,洮南交警副大队长谭毅找到我,说我的货车涉嫌一起交通肇事逃逸安。这对我和我的家庭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我仔细回想,并且以全家的人格和80岁老母亲的名义保证,决没有做过交通肇事逃逸这样不法的事情。但是,在我多番解释无均无效,洮南交警既无影像资料,又无人证物证,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强行扣留了我的货车长达两个月之久,先后两次做了技术鉴定。
4月7日,第一次在沈阳刑警学院鉴定,结果是“死者衣物上未发现车辆油漆等残留物”,证明此事与我无关。
在时隔二十天之后,在死者家属的指挥下,4月27日又在北京公安部做了第二次鉴定,结果为“蒙F13732货车右侧车箱前箱粘取的附着物中的单根纤维与死者衣服布片纤维的直径无明显差异,颜色均为黑色,成分均为涤沦纤维”,并没有直接确定二者属同一件衣服上的纤维。5月24日,就是依据这样一份定义模糊、未明确的鉴定结果,洮南交警在违背客观事实、不顾证据不全、鉴定结果不确切,我反复据理力争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和无端推测,就草率地做出了拘留司机,继续扣押车辆,认定我方肇事事实做进一步处罚的错误决定。鉴于上述情况,结合在此案办理期间我收集的事实材料,有以下几点疑问,请明鉴:
1) 3月31日下午,洮南交警谭毅来白城提审我时,死者家属与办案人员随行至白城,且做笔录时死者家属也在场,按正常程序应该分开。(死者家属与执法人关系不一般)
2) 洮南交警魏广志在3月31日做笔录时用拳头打着我说:“这事就栽在你身上了,不是你也是你了。”身为一个公安人员,这属于违法行为,栽赃嫁祸。不能简单归结为是其客观素质问题还是拿了死者家属好处才有此行为。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人。
3) 4月1日我的蒙F13732货车被提到洮南交警向阳中队后院,4月3日下午3点半才提取样本(洮南交警向阳中队后院属于露天大院),只有两个社会闲散女人打更看门,管理松散,在此期间长达72小时,车辆处于无封闭状态,所提取样本的真实性无法保证)。
4) 4月7日,提取样本送达沈阳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未出结果之前,洮南交警和死者家属一起到白城工业区查看我所拉货物,未发现任何问题。(死者家属为何有资格检查?)
5) 交警和死者家属要求洮南刑警对蒙F13732货车提取血迹样本,但刑警未提取出血迹样本,说明车辆无血迹。
6) 鉴定结果出来后,在不知结果的情况下,我先后两天都到洮南查看结果,第一天因死者家属不在场,没能打开封印,第二天死者家属又没到场,此行为与逻辑不符。(是否交警与死者家属有泄露之嫌?)
7) 鉴定结果出来当天,谭毅对我说:“你车有保险,赔他点算了。”我说:“那不属于骗保犯罪吗?”谭毅说:“不追究司机刑事责任,一切手续我们来做!”(我有谈话录音为证,必要时出示)
8) 4月26日通知我到北京做第二次鉴定,执法人员27日到北长春做洮南三处失灵录像监控图象备份,28日才到北京,也是当天送达样本鉴定。(死者家属在如此重要的鉴定竟然没有到场,显然是心里有底,执法人员李福是死者家属指定前往北京的)
9) 第二次鉴定送栓人为李福,此人身份特殊,据了解不属于交警大队,是公安局的二线干部,竟然参与了此案的送栓以及侦办过程,自称多次上北京鉴定,熟人很多,关系很多。却只要求我去北京而没有要求死者家属同去,此事有疑点,李福明知我不能进入检验现场的情况下,为什么只要求我去,是为了麻痹我?表示他与死者家属没有任何关系?
10) 鉴定期间,两个送检人员李福、魏志广分开长达两个小时,两个小时失去监督,对于专业刑侦人员来说,有能力、也有可能打开封印,送检样本存在伪造嫌疑。
11) 关于样本的鉴定结果,北京与沈阳有矛盾之处。
12) 提取物黑色纤维,同样纤维很多,鉴定上也没有确定送检的纤维就是死者身上掉落的。(仅有一根)
13) 5月24日,我要求看监控图象,洮南警方只字未提,不给答复。此三处图像为最有力度证据,为何如此巧合的在事发当时的时间段全部失灵,疑点太大,很明显是人为删除。(谭毅也曾说过此事有些蹊跷)
14) 尸检报告可见死者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伤口是6到7公分,明显是与车辆撞击后出现伤口,但是在没有洗车的情况下,为什么没有血迹?(刑侦鉴定车上没有血迹)
15) 据洮南交警描述:紧跟在我们后面的车辆证实,看见案发地点有肇事现场,从某种程度上说他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从时间上说不能排除他有肇事嫌疑,他的证词不能成立。(刚开始审问时,他们车主称没有发现肇事现场,后经回忆,又反说,看见事故现场。且车里三人口供一致,都说看见有醉鬼躺在路上,一个女人如何弄回家)试想,此事深夜开车能遇几次,印象之深,在几日内能忘记嘛,为何一开始忘记,后又想起来?
  以上就是我所能提供的材料,麻烦帮忙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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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28 08:32
根据你的陈述,此案确实存在蹊跷,建议你赶紧向上一级机关反映此事,必要时聘请律师介入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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