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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红星区法院只收[起诉状]不立案

河北-秦皇岛 11-03 16:25  悬赏 0  发布者:xsq693…… 给我留言  回答:(1)
  “起诉,不立案”,起诉人就有权上诉,立案审查法官不能违法,剥夺公民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即: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而红星区人民法院[私设门槛]先经立案庭同意再立案.
最高法发文通告,规定各级法院应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不得推诿,相互扯皮,而且加重了被告方行政部门的举证责任。法院开阀纳诉,算是补全了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的空白,但是红星区人民法院民告官类诉讼案被不予立案,而拒不立案的理由“合议庭人不够”。司法部门这般拒绝司法审查权,令人忧虑。
    
     红星区人民法院“合议庭人不够”比法大,这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而且难免加剧矛盾与冲突,理当予以强力纠正。《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官不得以法律无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为借口拒绝审判,否则将被追究拒绝审判之罪”。那么,在我们这里,法官无理由不立案,让公民申诉无门,又该当如何?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院是伊春市各级政法部门和法律监督机关领导,这就是目前红星区人民法院执法的黑暗。 我为了维权,特向贵院致信,申请[受案令],揭露红星区人民法院司法腐败行为.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本人将用网络发布,让全国网民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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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1-03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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