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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

河北-廊坊 11-04 16:04  悬赏 0  发布者:丿老衲丨 给我留言  回答:(0)
某出口公司10月14日对某外商发盘,限20日复到。 16日接到对方来电:“你14日电接受,但请降价15%,即复”。 我方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又在18日接到对方来电“经重新考虑,接受你方14日的发盘,我方将按时开证,请及时备货发运,致谢”。但事过一月之后,该商品行情大幅下跌,该外商11月15日向我方来电:“因故,撤销我方10月18日电的购买,致歉”。
(1)分析16日外商来电的法律性质。
(2)分析18日外商来电的法律性质。
(3)分析11月15日外商来电的法律性质。
(4)分析那方应对本案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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