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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地人员在工地意外死亡,责任如何划分,如何赔偿?

贵州-黔南 11-04 19:38  悬赏 0  发布者:wangHU……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2年11月2日,赶罗妥乡场,根据当地群众习惯,赶场天一般不出去做工,除非特殊情况。中午,贵州罗甸罗妥乡俄村一组村民罗货电话通知同乡的下妥村二组村民梁登卷(死者,45岁)到他新建楼房协商继续抬砖块到四楼(二楼、三楼用砖是梁登卷抬的),因为砌砖工人已经没有砖砌了,并骑摩托车到下妥村二组把梁接走。下午两点,死者家属就接到梁坠楼梯死亡消息。因为死者妻子属于弱智,无法处理突发事件,死者唯一的儿子又小,才10岁,不懂事,所以只好请族中成员去了解查看。15分中后,族中代表成员到达现场,看到死者已被罗货等人抬到离坠楼梯现场30米处的路边上停放。坠楼现场与尸体路过的路面仍留有斑斑血迹。
当天下午,经法医鉴定属于正常坠楼梯,胸腔受到碰撞,腔内出血过多导致死亡。
亲属意见:1、因为死者是被罗货电话通知后用摩托车接走,且二楼、三楼所用的砖块,一直都是请梁抬上去。现在是罗货通知梁登卷来继续抬砖上四楼,属于雇佣关系(农村雇佣工人,一般都是口头协议,无书面协议)。应该按工伤事故处理。2、因为工地没有安装防护网和防护栏,所以才出现人坠楼梯导致死亡事故。工程负责人(罗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3、罗货先支付5万元给死者家属办里丧事,其他相关事宜,等办完丧事后再说。
罗货辩解:前段时间,我的确雇佣他抬二楼、三楼所用的砖块,今天正在联系他过来商讨抬砖上四楼,他到工地的时候,自己爬到四楼工地查看,不小心坠下去的,当时我没在现场,还没有构成雇佣关系,与我无关。作为人道主义,我尽最大的能力补助办理丧事的一些费用。
当晚8时许,在乡政府及俄村村组干部的协调下,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罗货与死者构成雇佣关系,死者的妻子和亲叔叔与罗货达成协议,罗货补助死者家属500元及一付棺材,并已签字画押。但死者的族中人员不同意,就组织人员把车子开到路中间堵路,不让乡政府及刑侦队的车子出来。事态在认为平息的时候突然升级。理由是认为补偿不合理。一个活生生的人,接到罗货电话通知后,就在他新建的房子三楼楼梯坠落死亡。罗货没什么责任,并以最小的代价达成协议?这在正常看来是不合理的。并推荐家属代表重新与罗货协商。
根据坠楼的事实依据。结合家属代表们的意见,当地乡政府及派出所多次做死者家属代表们的思想工作,积极主动协调,2012年11月3日下午,仍然以证据不足,无法构成雇佣关系,罗货愿意提高补助资金,最后以补助1万1千元加一盒棺材而平息,傍晚,家属把尸体入殓, 次日上午,亡人入土为安。
目前,弱智的妻子及10岁的儿子生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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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1-07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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