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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依据洛阳市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在孟津县公安局立上了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刑事案

河南-洛阳 03-20 14:0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09年依据洛阳市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在孟津县公安局立上了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刑事案,可县公安局于2012年把案件给撤了,撤案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则:其他法律法规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撤的案。但是公安局却不知道是哪法哪条规定附合本案能够免去对方刑事责任,无奈于2015年第二次作出撤䅁决定,这一次是依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撤的案,当问到因为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县公安局却还是不知道。他们让我去问县检察院,县检察院领导说:我这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领导都说:我这案件是经县政法委讨论决定的,非要我去告县政法委,我去市政法委告了,市政法委有个叫李社卫的副书记是这样说的:老张,案件已经撤了,也就只能这样了,让你当领导也不可能绝对公平。说句实话:从前是犯罪嫌疑人一个人欺负我,而现在是一群人在欺负我,我该怎么办?求帮助!谢谢。    电话13938898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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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3-20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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