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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

山西-晋城 11-07 12:57  悬赏 15  发布者:glhwz@……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叫毕金花,女,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高平市寺庄镇长平村村民。
   我女儿郭亚男,女、22岁系高平市寺庄镇长平村人,因庸医张长宝误诊死于非命,卫生局对此事未作合理解决,现向上级申诉。
   我女儿于2012年7月27日下午感到身体不适,立即将在高平市寺庄镇贸易街开诊所的张长宝叫到家中为我女儿治疗。张某到家后没有询问我女儿的身体状况,没有做血糖,血压心脏等必要的检查,仅量了一下体温37.4度,说是低烧,就给我女儿输上了液体。临走时张某又说怕半夜发高烧,又给我女儿打了一针。我说:用的什么药?张某说:常用药。几分钟后,我女儿即出现昏迷状态,我急忙给张                  某打电话,他说:快上医院。随即我们也打了120,不久也叫来卫生院的一名医生,经诊断我女儿脸色铁青,已无脉搏。这时120也到了,送到高平市人民医院进行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得知,当时只是低烧,根本不需要输液打退烧针,地塞米松针剂是不随便使用的,某些药物有特殊过敏体质的人是会导致过敏反映的,如果发生过敏现象是非常危险的,甚至会造成死亡,因此国家卫生机构要求:对于容易导致过敏的药物,比如头孢类抗生素,地塞米松等,使用前都应该做皮试,这是医疗规范,更是医疗法规要求的,如果不做皮试,是违反行为,张某又同时使用多种药物不符合医疗和用药基本原则,特别是地塞米松和维生素B6混合注射增加了药物的毒性,加重了病情,延误了抢救时间,他的这种行为对我女儿的死亡有直接关系应负全部责任。
    张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也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私自开办医疗诊所造成我女儿死亡,根据《刑法》336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且其非法行医曾被高平市卫生局予以处罚,后来有私自开张。
张某在寺庄贸易街开诊所十多年,我女儿出事后,张某连最起码的问候、沟通都没有,还在继续开诊所。后我向高平市卫生局反映后,才查封了诊所。由于张某的非法行医、用药不当,特别是他当时根本没有做必要的检查就输液打针,造成我女儿死亡。作为监管张某非法行医开办诊所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每年在对非法诊所多次检查监管,却对其违法行为不闻不问,任其长期非法经营,本应立即报案做必要的尸检,却屡次以协调解决,拖延尸检时间为理由,并声称“这不是我们的责任,无法定性。我们要求对张某进行过处罚,现在他又开诊所,我们不能天天跟着他。”我们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要求出具卫生监督部门的前期调查结果,却迟迟不肯给,到目前仍然未给。执法单位就是这样玩文字游戏置老百姓生死如同儿戏?一个活生生的人不明不白的死去,居然可以不立案这是为何?卫生执法不管,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置人命不闻不问,若无其事?试问?我们应该找谁?难道说共产党的天下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就这样任人践踏?人心何在,天理何容?我们将有何面目面对死者,谁又能给我们平民百姓做主?
   我们恳求:严惩凶手,还百姓一个公道,严肃查处哪些端着人民饭碗,喊着为人民服务愰子的渎职者们,不能在任由这样的伪君子占着茅坑不拉屎,任意践踏国家法令;端正人民公仆的为民意识,立即停止这样的不作为作风,不能再让这血淋淋的教训重演!


                                                 此致

                                                     申诉人:毕金花

                                                         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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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1-07 13:43
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建议来电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回复时间: 2012-11-07 14:14
司法机关报案,起诉
回复时间: 2012-11-07 16:56
报案,起诉
回复时间: 2012-11-08 12:19
司法机关报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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