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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管庭院的  居民楼 设施维护如何处理

黑龙江-哈尔滨 03-28 10:56  悬赏 0  发布者:jemiga……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方:黑龙江省科学院自然与资源研究所
乙方:附属居民楼(94户)

事由:本住宅楼共6个单元 94户居民,楼房属于 甲方 2000年自建职工安置住房(改善居住条件住房),于01年建成,大部分居民为 甲方 所内职工,并有部分住房向社会出售,属于经济适用住房。17年4月份 4单元 自来水水管漏水, 甲方 研究所 对漏水处进行维修。至此之后 水压一直偏低,4层以上居民用水困难。直至18年初 问题越加严重,5层--7层居民基本没水可用,3-4层居民 大部分诸如 燃气热水器、洗衣机也都影响使用。
多次找到  甲方 商讨改善对策,一直没有得到合理解决,甲方以研究所 专款专用 ,没有经费缘由 推脱不处理。
具体很多问题不明确:
1.甲方(研究所) 是否 对于 乙方(居民)  住宅楼有管护责任
2.涉及楼顶漏水、楼体脱落、主干至进户中间段的上水管线、出户到主干线的下排水、单元电子门的维修是否应当进行维护、 维修。
3.居民是否应当承担费用。
居民楼与研究所办公楼同在一个院,比邻。目前没有企业管理物业公司,并非移交社区的弃管小区,是否可认定为 单位自管庭院。
目前社区已参与沟通,但是效果并不理想,且社区处置是(在没有确定责任人的前提下,首先进行了二次加压设备的询价,要知道在 17年维修管线前,水压一直稳定,管线老化应当是首要问题,为何要强推加压设备,其目的性不明朗),居民希望咨询应当如何维权,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 直接走法律维权路线。请给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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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3-28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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