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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赢五年被告人孙安军拒不赔偿,受害人杨秀兰却被以“寻衅滋事罪”坐牢4年

黑龙江-双鸭山 03-28 21:55  悬赏 0  发布者:黄金凤123…… 给我留言  回答:(2)
诉求:
1.检察机关组织的材料是否可以判杨秀兰有罪?
2.孙安军的父亲孙长山是否应该负连带责任?
3.交警大队出示的车辆认证书法院应不应该认同?
4.一些相关地国家干部还能够为人民服务?
事实与理由:
我母亲杨秀兰是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的居民,现年66岁,身份证是:230827195108080422  。
杨秀兰及其女儿黄金凤、女婿藤树军和外孙滕旭在2012年2月6号遭受一场车祸,当时四人中两人鉴定为重伤。肇事者孙安军酒后驾车怕负刑事责任而让同村的刘东会顶替,顶名的人觉得事态严重反悔。判处孙安军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责。
本来是一件很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但是在赔偿时孙安军名下没有任何财产,肇事车辆的持有人是孙安军的父亲孙长山,他却不负连带责任。为赔偿事宜杨秀兰穿梭于法院、公安局、交警大队、信访部门、妇联、民政局……整整五年,多次走访(各级政府出示的信访介绍信)到了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就是不予解决。因为在这次车祸中她的外孙滕旭不幸受了重伤,当时孩子才9 岁,因车祸而患上了“高胰岛素血症”。如今孩子每三个月就要到北京复查换药,本来因为车祸杨秀兰家已是债台高筑现在又因为给外孙治病而雪上加霜。
“十八大”期间滕旭的妈妈(黄金凤)带着孩子又一次去北京复查,宝清县交警大队、宝清县公安局、宝清县镇西派出所、宝清县政府指派的朝阳乡政府和真理社区的工作人员出车(当时是两辆七座车)又出人名为陪同实为监视黄金凤以防止其上访告状。同时宝清县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还给黄金凤出具了一份能够证实孙长山车制动不灵敏的认证书,当时由于陪同人员太多,究竟是哪个人给的,黄金凤不知其名。可当开庭时呈上这份证据交警大队的王英杰和栾华拒不承认,就连十八大期间出人出车监视黄金凤之事也不认。致使杨秀兰不能眼看着孩子无药可救又再次上访。
2017年6月21日杨秀兰又再一次去北京信访局投信件(后面附有国家信访局的短信),被宝清县驻京办事员发现,宝清县公安局采取轻刑快判——以杨秀兰“寻讯滋事罪”把杨秀兰判处4年有期徒刑。2017年9月24日杨秀兰的女儿黄金凤接到看守所打来的电话,杨秀兰重病瘫痪在监狱,他说2017年9月21日给宝清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打电话接杨秀兰出去看病没有同意,所以看看你们家人能不能想想办法。直到10月31日在杨秀兰女儿多方交涉下才保出了母亲杨秀兰,随即入院,当时的血压是190/110HG,第二天升至220/120HG医生建议赶紧拍脑核磁片,结果是由于多发性脑梗和腔梗而延误治疗造成了脑萎缩(脑梗死)在宝清县中医院住了三十多天血压还是不能控制(有诊断和病例)医生给开了转院手续到哈尔滨专科医院(转院证明)继续治疗被医生诊断为器质性精神病(就是老年痴呆症)医生说想要治好是没有可能的事情,只能慢慢缓解,不继续发展是最好的。2017年12月25日上午,宝清县公安局又派了一车人闯进杨秀兰的家,说是询问实则是威胁。因为从杨秀兰被保出来看病时,孙安军就在黄金凤家门口(他们两家住在同一个村子)就扬言:“把杨秀兰蹲死在监狱中是分分钟的事,宝清县的公检法就是专门给我们家看家护院的。”看来孙安军说的话绝不是空穴来风。
回过头来纵观宝清县公安局递交给法院的杨秀兰起诉意见书(附在后面)上的十九项所谓的罪证中,可以分成四部分:
1、杨秀兰多次上访到北京的天安门、中南海……
事实是:早在孙安军酒驾交通肇事案件没有宣判时,孙安军及父亲和黄金凤、杨秀兰几家都有和解的意愿,并且当时县政府的领导也很重视这件事,毕竟孩子需要钱来看病,曾委派朝阳乡原党委书记做中间人,谈到30万解决这起交通肇事。可是宝清县法院的张文学审判长告诉肇事者孙安军及其家属:就算是你们个人和解了,到了法院杨秀兰和老藤家全家给我下跪,也得判刑,这件事是法院说的算。结果孙安军一家坚决不再和解,说宁可把钱花给法院。孩子的肝脏被撞坏,随时都有生命危险,病危通知书一下再下。滕旭的父母也都还没有出院,只能东拼西凑为孩子解决医药费问题,当时杨秀兰也没有完全好,不得不因为付不起医药费而出院四处讨钱,整整五年时间,宝清县人民法院没有能解决一个普普通通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宝清县法院执行庭曾下了一个告知书:孙安军房无一间,地无一垄(开始说土地承包出去一年,一年之后又说土地承包给别人三年,又过了两年执行局又说土地无限期承包出去了。)没有任何能力还债。就再也不管杨秀兰一家死活了。杨秀兰只通过宝清县法院执行庭收到了孙安军给付的土地直补款两年,每年500元。执行庭的修东警官帮助杨秀兰算一笔账,告诉杨秀兰,按着每年给500元钱这样的进度,孙安军欠您的这笔钱需要150年才能够执行回来。杨秀兰说,肇事的车辆是孙安军的爸爸孙长山的,他为什么不付连带责任?她被告知,这是法院说的算,不归执行厅管。杨秀兰的交通肇事赔偿一案,就如同一个皮球,被宝清县法院踢来踢去,就没有人管。杨秀兰无奈选择到上一级找寻出路,每次走访都是逐级申请,至今还留下杨秀兰走访过部门给予得相关批示以及介绍信和手机短信回复等大量证据都可以说明:是宝清县法院不予执行在先。50多万元医药费对于两个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家庭,还需要负担外孙滕旭因车祸照成的肝脏长期用药的费用,杨秀兰真是走投无路。另外,杨秀兰去过的地方,当地的派出所都已经处理过。她自己真实的目的就是想引起上一级领导注意来解决问题,绝非是无理取闹,蓄意滋事,同时也没有构成社会动乱,或是引起骚乱,怎么就能因为要钱而判刑四年呢?当年的肇事者孙安军就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难道是宝清县法院也要还回来,判杨秀兰四年徒刑?(起诉意见书中附有相关的处理记录)
2、自来水公司给杨秀兰修理房子约60平米。
事实是:自来水的管道从2011年漏水到2014年杨秀兰和其邻居等四家通过信访解决了此事,自来水公司经理派当时的副经理于明哲负责给杨秀兰家维修中间的主房屋。(附有于明哲自己亲笔写得修缮房屋的协议书)南侧(约80平米)和主房屋西侧(约120平米)的房屋至今也没有给修理,当时自来水公公司给修的这六十平米的主房子离漏水点较远,损失也比较小,所以自来水公司才选择修复这栋房子,后又要求签协议,其目的是不管其它房屋的维修,杨秀兰一直不同意,找了很多部门,就是没人管,才又向上一级反映情况。
     维修杨秀兰的主房(60平米)判决书上显示:自来水公司经理于明哲出示票据共花费28730元,实际上经过鉴定所造价师鉴定才花费7000多元,也不知道用的是什么样的材料修复的房子?一个自来水公司经理竟然贪污?
自来水公司的主要领导人于明哲和维修工人给杨秀兰出具修房子协议书的同时又给宝清县公安局出示相关的证言。现在我们已经通过律师事务所给自来水修复的主房子做了司法鉴定:杨秀兰房子的损坏与自来水公司管道漏水有因果关系。自来水修过的主房南侧房子至今还是危房,因自来水公司主管道漏水,还需要修缮房屋费用约5万元。(有房屋造价鉴定书)以上鉴定书及于明哲的协议书证据都能证明自来水公司是应该负全部责任给修理房屋。
3、另外还有信访办的办事员于希海说是杨秀兰管他要1000元钱,杨秀兰本人多次向法院的法官陈述,绝没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欠钱的是孙安军,不是于希海和张铁军。而且这件事情在当时开庭时,于希海和张铁军也没有被传唤到法庭,杨秀兰的律师也无法当庭质证。也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杨秀兰索要1000元。
杨秀兰走访期间连火车上的列车长都非常同情她的不幸遭遇,主动让出自己的卧铺位置给杨秀兰休息,并为她买饭。所以这五年来杨秀兰每次进京走访,路费几乎是不花钱的。
杨秀兰认为,当地法院不予解决的事情,反映到上一级根本不是违法行为,何来的违法上访呢?而且还自己说自己违法?
另外,早在2017年4月,我和姐姐黄金艳就被当地镇西派出所李倪(警官)传唤过,说杨秀兰在我们手里,家属得交1000元钱,否则就得拘留。李倪说是杨秀兰管于希海借的路费钱。黄金艳说,既然是借的,那把欠条拿给我们。李倪说没有,不交钱就抓人。我们又说,那让我们见见杨秀兰没有任何凭证,我们不可能随意给你钱!李倪见我们态度坚决,告诉我们只能看一分钟。见到杨秀兰核实此事时,杨秀兰当场就跟我们说,我根本就没有拿张铁军的1000元钱,没有见过张铁军,也不认识他。当天晚上杨秀兰就被镇西派出所放出来,也没有交什么1000元钱。
综上所述:1000元钱是张铁军、于希海两人利用职务之便,蓄谋已久的事情。我觉得于希海和张铁军不适合在信访部门工作。不知道多少类似杨秀兰这样的百姓受到二人的敲诈勒索。
149元钱的烤鸭是于希海自愿买的,也不知道这只烤鸭会判刑几年?
4、宝清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有这样一件事:2016年02月06日杨秀兰在滕旭赔偿案件庭审中藐视法庭、妨碍公务、藐视法庭辱骂肇事者孙安军的妻子王明伟拘留十五天。
事实情况是:当时开庭的法官是白春生,在开庭前杨秀兰就递交文书不用白春生作为滕旭案件的庭审法官,原因是他和肇事者孙安军家有“微妙”(这也是当时孙安军所在村子里的传言,是不是实情也不是很清楚)的关系。但是多次递交文书都未被批准。开庭时孙安军的妻子王明伟就在法庭上多次扬言:怎么不把你们一家都撞死,就没有现在这些事情了。白春生不但不制止还得意洋洋的赏析着王明伟,杨秀兰忍无可忍问白春生你是什么法官,法律是严肃的。白春生听后拂袖而走,留下了原告(三人其中有一人是律师)被告(一人)这时王明伟突然冲到杨秀兰面前将她的脸部抓伤,杨秀兰是六十对岁的老人而王明伟则是不到三十岁的壮年,在法庭上杨秀兰被王明伟按在地上。这时白春生再次进来,冷冷地说:“杨秀兰尝到甜头了吧,都给我带到看守所。”结果的王明伟蹲了两天又被白春生亲自接出看守所,(当时的管教说的)杨秀兰是第三天给放出来地,没有给任何手续。
另杨秀兰被宝清县镇西派出所、宝清县公安局、宝清县检察院、宝清县法院、宝清县政府羁押的六个月期间,得重病没有及时治疗,现在已经是一名“器质性精神病”患者(有哈医大专科医院的诊断及病例)还没有治疗几天,就因为杨秀兰不主动承认上面的四项“罪行”,而强行出院并重判四年徒刑!
综上所述,杨秀兰到底应不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请有关部门给我们一个合理地答案。
感谢您的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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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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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3-29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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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3-29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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