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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搬迁安置问题

河南 05-29 18:13  悬赏 25  发布者:wugefu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您好:
我是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名职工。现居住郑州市丰产路44号公司集体宿舍。该宿舍楼共五层,其中一层为门面房,二层办公,三层以上为职工宿舍。
本年3月,公司下通知要对宿舍楼改造,收取房租,要求职工限期搬离,职工未予配合。5月,公司又以清理整顿为由,规定此楼不允许职工居住,要求职工限期搬离宿舍楼。据说是要装修后部分办公,部分对外出租。名义是整顿,实际是赶走。
河南二建郑州分公司为了避免再次出现职工不予理睬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安置,安置办法择要如下:
三、 原居住户:
(1)住分公司提供租房的:第一年租金由分公司全部承担,第二年分公司每月承担300元,第三年分公司每月承担200元。分公司按条件提供租房:①已婚无子女者,提供一间租房。②已婚有子女者,提供一套一室一厅租房。
(2)不住分公司提供租房的,凭租房手续领取三年租房补贴:第一年每月领取补贴500元,第二年每月领取补贴300元,第三年每月领取补贴200元。
四、原单身职工:
由分公司提供租房,第一年租金由分公司全部承担,第二年租金个人每月承担50元,第三年起个人每月承担100元。分公司按条件提供租房:①50岁以下单职工及分公司科级干部2人一间。②50岁以上单职工及分公司副处级以上干部1人一间。③以上两个条件仅适用于在机关工作的单职工,非机关工作的不再安排。
现在需要咨询律师以下几个问题:
1、未与职工协商,公司是否有全部权利要求职工搬离?
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来是全民所有制企业,2005年进行“产权改革”,由时任董事长李辛民等自然人零值受让,国有资产全部从企业退出,成为私营企业。2009年,李辛民隐匿公共财产6288万元,犯贪污罪等,被判刑。新董事长由原董事会选举产生。
职工认为此宿舍楼产权待定。因为企业零值受让,意味着现任股东未对此楼支付分文,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原则,这种无偿占有行为法律不应支持。所以现企业无全权处置该楼的权利。不经职工同意,无权要求职工搬离。 
不知职工此想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此楼产权如何界定?
2、作为在该楼居住的老职工,未能享受原国企的福利分房,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职工认为:国企时,即2005年以前,河南二建的工资很低,但福利很高。譬方说职工创造100元财富,发了10元工资, 40元作为企业积累,而50元以住房、教育、医疗福利形式返还职工。但现在楼内居住的职工在2005年前未享受福利分房(大部分职工已经享受),国企改制为私企后,不再提供福利住房,意味着职工不能再享受福利分房。职工应该有权利要求将积累于企业用于职工福利分房的那部分财富返还职工,即以2005年为界,根据工作年限每年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目前企业并不认可。不知职工的要求是否合法?
3、企业领导开会说现在是私企了,企业没有义务提供住房福利,动员大家赶快搬离。请问企业这种说法是否合法?
4、郑州分公司的安置办法实质上逐渐将取消企业的住房福利,职工是否有权利要求延长无偿提供住房的年限和增加补贴额度?
5、郑州分公司提供的租房在城中村,目前正在建设中,交通狭窄、混乱,如果达到居住地点,必须从工地通过,很不安全,职工是否有权拒绝搬至此处?
6、从何以上问题,职工应该如何应对目前局面?

谢谢!
 


某职工
2010年5月29日
问题补充:
另外,企业改制的仅按照合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700多元的经济补偿,至今未发到职工手中,是否合法?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30 12:17
企业改制,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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