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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权优先问题

 04-04 11:01  悬赏 0  发布者:hyk296…… 给我留言 地区:广西-柳州 回答:(6)
我的债务人唯一可执行财产(一套有房贷的商品房)即将被拍卖,我是第二查封人我,我与第一查封人都为普通债权。本来第三查封方银行是肯定具有优先债权的,但银行起诉债务人时把房开公司也连带起诉,之后房开公司与银行和解,房开把债务人欠银行的钱给了银行。现银行得钱后撤诉,转变为房开公司向债务人追讨其被支付给银行的钱和利息(按2%每月)。问:房开公司的债权有没有优先,是否在我们普通债权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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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8年04月04日 11时17分
您好,一、有不动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后,即使未作抵押权变更登记,债权受让人也享有抵押权。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应随债权转让而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
二、基于上述物权法的规定,如果银行是将债权转让给“房开公司”的,该债权从属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房开公司”就该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果“房开公司”仅是向银行清偿债务而向债务人追偿的,“房开公司”就该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都属于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四、建议了解清楚“房开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债务了结情况,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或直接来电详询;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满意龙律师的回复。就本案已是第二次采纳龙律师的建议。非常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4-04 11:12
你好!
1、原本银行的债权属于优先债权,应该优先受偿。拍卖后的价款还有剩余再由你们去分配。
2、由于房开公司已经偿还,银行的优先债权归于消灭。房开公司对于银行属于连带债务人,本身也偿还义务,偿还后向债务人追偿,属于普通债权。房开公司和你、第一查封人都属于普通债权。由拍卖所得价款,来进行分配。
3、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先财产保全,也是先执行的。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回复时间: 2018-04-04 11:13
1、房产开发公司有无债权优先权,需要依据银行有无将抵押权转让给房产开发公司来确定。

2、银行将抵押权转让给房产开发公司,房产开发公司享有债权优先权。 

3、银行将抵押权转让给房产开发公司,房产开发公司就没有债权何优先权,也是普通债权。
回复时间: 2018-04-04 11:15
根据您的描述,房开公司没有优先权。
回复时间: 2018-04-04 11:45
1、开发公司是否有对该房产享有优先权,取决于开发商与银行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债权转让同时抵押权也随之转让,开发商则具有优先权,不属于普通的债权;2、开发商都有法律顾问,该房产也可能就是开发商开发销售的,他们不傻的话,肯定会要求银行同时转让抵押权的;如果转让了抵押权,应该优于普通债权进行分配的。
回复时间: 2018-04-04 11:52
房开无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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