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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起诉侵犯本人著作权的有关问题

 04-06 16:49  悬赏 35  发布者:195242……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福州 回答:(2)
我准备起诉xxxx协会侵权,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为xxxx协会副会长,2015年协会指定由我负责组织编写一部专辑《xxxx传记》(汇编作品)。接受任务后,我积极开展工作,收集资料、组织编辑、写作班子(写作班子成员大部分不是协会成员),分派写作任务,协调、督促完成原创文稿的写作。协会多次以正式文件(简报)的形式确认我为编辑写作组负责人、该专辑主编。编写组在我的组织、协调下,完成原创文稿后,由本人亲自编辑撰写成《xxxx传记》专辑。同时,本人也撰写了多篇原创文章编入专辑。专辑文稿完成后,应协会要求,交一份底稿给协会存档,同时寄给协会指定的出版社审核。在审核过程中,一审、二审稿,都是由我和出版社联系修改、完善事宜,并将修改完成的第三稿寄给出版社。此后,该协会会长出于个人目的,令出版社把三审修改稿直接寄给他,完全撇开本人和编写组,自己组织一班人修改。并且不顾本人坚决反对,在他们修改稿未经本人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定稿交付出版、发行。由于未经主编及编写组最终审核,会长担心质量没有保证、错漏太多。第一版发行量较少,有几百本,在全国性研讨会上发行,征求意见。这第一版虽然是为征求意见,但完全是按照正式出版物出版,有正式的书号、发行量(书上写的是印数3000册)、定价等。果然,发行后发现大量错漏及较严重的问题,读者意见很大。只好请人花了半年时间,进行再修改,并出版发行了第二版。该会长未经主编和编写组审核就出版发行,闹出了这么大的纰漏,不仅不检讨自己的错误,反而迁怒于我,第二次出版时取消了我主编的署名。专辑出版署名的情况是这样:第一次出版,封面署名:xxxx协会编著,版权页署名:总策划xxx,编委会主任xxx,主编xxx(我的名字),副主编xxx等等。各篇原创文章各自署作者名字。第二次出版,取消版权页上所有人的署名包括主编,其他同第一次出版。第一次出版的专辑,对我交付的书稿做了多处修改,未经我审核、同意。二次出版对第一次出版做了数百处修改,依然没有经本人审核、同意,但专辑文稿总体没有根本性的改变。这两版出版的形式,除第二版少了版权页外,其他各项元素如书号、发行量、出版时间、价格等完全一样。
我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组织交给的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为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所创作的专辑,应该享有著作权。xxxx协会在未经本人同意,更没有与本人签订授权合同的情况下,修改本人的撰写的专辑并擅自出版,是严重的侵权,主要有以下侵权行为:
1、 第一次出版,未经本人同意、授权擅自修改并出版由本
人署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本人的姓名权和著作权。
2、 第二次出版,除了第一次出版的侵权行为外,还侵犯了本人的署名权。
二、关于证据问题
(一)侵权证据:
证据1:被告未经本人同意出版的两版书籍,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二)本人主持、组织编写专辑的证据:
证据2:被告发布的工作简报1,其中说明本人负责牵头收集写作资料,组织专辑写作。
证据3:编写组的组成及工作汇报,说明本人主持编写组例会,布置写作工作的情况。该文由本人邮箱发给研究会秘书长邮箱。
证据4:编写组的征集写作资料的通告。
证据5:编写组工作例会纪要。该文由本人邮箱发给研究会秘书长邮箱。
证据6:被告发布的工作简报2,确认本人担任编写组负责人和主编,以及主持多次工作例会的情况。
证据7:被告发布的工作简报3,进一步确认本人主持该专辑的编写。
证据8:被告第一次出版的书的版权页标明、确认本人为主编
以上证据证明,本人接受xxxx协会交给的任务,组织了该专辑的编写,这是由研究会集体决定授权的,是该专辑编写的主持、组织者。而不是由研究会其它人主持编写,我只是参与者。研究会其他领导有参与写作工作,是以参与者的身份,而不是领导、主持者的身份。
(三)本人具有著作权的证据
证据9:本人编写、修改该专辑的5个版本纸质及电子版原件。其中,二审、三审稿以电子邮件发给研究会秘书长邮箱存档,有电子邮件截图为据。
证据10:出版社修改的稿件。
证据11:出版社的修改意见。
证据12:本人收集用于编写专辑的的大量原创文章纸质及电子版资料。
证据13:本人撰写的10篇原创文章的纸质、电子版原件。
证据14:本人电子邮箱中大量的与作者、资料提供者及写作有关人员互动交流的电子邮件,以及他们发来的原创文章稿件、资料等。还有我发给他们的修改意见,工作联系资料。
以上证据证明该专辑是由我汇编、写作的。
三、关于“编辑委员会”
该专辑第一版,版权页有标明“编辑委员会”成员,总策划xxx;编委主任xxx;副主任xxx;主编xxx等。“编辑委员会”其实只是为了协调研究会各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支持编写组工作,而临时由本人提名成立的临时协调机构。实际上没有参与该专辑的编写,真正参与写作、编辑的是编写组。版权页上标注的,所谓“策划”、“顾问”、“编委主任”、“编委副主任”等,只是为了感谢有关人员对于编写工作的支持。这个“编辑委员会”既没有研究会授权,也没有做实际的编写工作,讲白了就是在书上挂个空名,做个形式。
总之,以上证据可以证明,该专辑是本人为完成研究会交给的任务而主持编写的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被告要是拿不出经我授权同意修改,并同意出版的合同,就是侵权。
四、需要明确的问题
1、按照以上的情况,我要起诉xxxx协会侵权,是否有理?有多少胜诉的把握?证据是否合理、充分?是否侵犯了我的姓名权、著作权、署名权?
2、著作权法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作者,有反例除外”。该专辑已出的第一版署名情况为:封面署名xxx协会,版权页署名编委会主任xxx;策划xxx;主编xxx(本人名字);副主编xxx等等,以及专辑编入的各原创文章签署各自作者的名字。是否可以视为所有签名者都是作者,都有著作权?各原创文章著作权拥有者,无疑是签名的作者。但谁是该专辑汇编著作权的拥有者?
3、被告出版的专辑第一版版权页上署名本人为主编,是否意味着他们已确认我为作者且具有著作权,他们丧失了提反例的权利?因为这是他们自己确认的事,如果提反例否认,就是自打嘴巴,违反不后悔、讲诚信的原则。
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作者签订书面使用授权合同。”,协会没有和我签定书面合同修改、出版了我的作品,是否可以确认他们侵权?xxxx协会认为,本人为协会副会长,明知该专辑要出版,并接受任务组织编写,可以视为同意授权xxxx协会出版而不需要和我定书面合同授权。有道理吗?我认为我主持、组织编写该专辑是履行副会长职责的职务行为,而我获得的著作权是我私人的权利,不能混为一谈。我接受了研究会编辑、出版该专辑的任务,并不等于我丧失了自己拥有的著作权中的出版权,他们可以不经授权许可就出版我的作品。
5、研究会有人认为该专辑是编写组集体创作的成果,不是我个人创作的,因此不能以个人的名义主张著作权,他们要不要举证、怎么举证?我认为该专辑虽然是编写组集体创作的作品,但汇编、编辑是我独立完成的,是创造性的劳动。其他人只是参与写作、校审原创文章的工作,以及其他非创造性的事务性工作,他们写作的原创文章,有原创文章的著作权,而没有汇编专辑的著作权。我可以以我汇编、编辑的5个版本原件举证,主张著作权。Xxxx协会若要支持他们的主张,必须拿出他们参与汇编、编辑工作的证据。对吗?
6、著作权法规定:“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但单位有权优先使用。”。著作权归作者,作者就有决定许可使用和不许可使用的权利。如果作者不许可,单位有没有使用权?“优先使用”的前提是要获得作者授权同意,对吗?
7、该专辑已出版,xxxx协会要付稿费给我,我能不能接受?若接受了稿费,是否会影响我起诉他们侵权?
8、著作权法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作者,有反例除外。”。由于该专辑是职务作品,根据协会的要求,我的创作专辑的稿件都有署名xxxx协会编著。如果作为证据举证,是不是合适?是否对我不利?
9、关于赔偿数额问题。若此次诉讼我胜诉的话,赔偿额如何计算?是不是按出版数乘以书单价再减去出书成本?即该专辑两次出版共6000册,定价58元/册。假如出书成本为38元/册,则为(58--38)x6000=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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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8年04月06日 19时46分
您好,一、《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三、即使著作权归你,单位优先使用不需要你同意。
追问:

著作权实施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作者订立书面合同。”。不需要我同意,也就是不需要和我订立合同,是否违反以上条例?再者,“优先使用”也有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费用等等问题,难道都不需要与我协商、签订合同,就可以无条件、无偿、任意使用吗?我的理解是“优先使用”是有条件、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要经我授权、同意,并就有关问题订立合同。我若同意该作品使用,单位有优先权,也就是必须让单位先使用。我不同意该作品使用,任何人都无权使用。对吗?

回答:

您好,一、单位优先使用是否需要付费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但根据著作权法立法本意及司法实践,单位可以免费试用,单位可以给予著作权人一定奖励。
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般职务作品”,是指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首先在此公民与单位之间有劳务关系,也即此工作任务是包含在劳务合同条款之中的,属于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作者对作品的创作,是为完成此债所约定的义务。而劳务合同中,单位所负的的对价给付义务(表现为工资)已经内在包含了对此工作任务的报酬。若此时仅因《著作权法》上对拥有获酬权作者作品的使用而支付费用,则为二次给付,显失公平。
三、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看,“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若单位对一般职务作品利用或不加利用,而同意作者许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或在此特定范围内使用的,单位可按比例分配所获报酬,即单位在2年的“优先使用”期内有对此作品有参与报酬分配的权利,这当然体现了单位对此作品的优先效力。若单位独占地使用此作品,反而需要支付作品只用的完全费用,则单位对此作品的优先效力无从体现,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四、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单位对其员工创作的“一般职务作品”的2年优先使用为无偿使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法律是否应对此时的创作者(员工)给予法律上明确的受奖励或是补偿的权利,笔者认为也是完全必要的,这不仅体现了著作权法上作者完全著作权的绝对性,也能合理划分同单位间的利益分配,形成的公平、合理的创作奖赏机制,还能极大地鼓励员工对“份内活”(一般职务作品)的工作、创作热情,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更好地实现立法宗旨。
五、但单位使用是有限制的,仅限于单位在业务范围内自己使用,单位不能许可他人使用,并且单位使用时,应当为你署名。
六、当然你作为著作权人可与单位协商签订使用合同,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
提供一则案例,以供参考:
单位可免费对职务作品优先使用
【作者】 亓蕾 【作者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摘要】 【裁判要旨】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为两种:一是属于作者,单位对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一是属于单位,作者仅享有署名权。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单位依据其获得的优先使用权,可在业务范围内,无需征得作者同意,无需支付报酬使用作品。司法实践中,需要处理好单位优先使用权和作者著作权之间的利益平衡。
  案号一审:(2008)东民初字第04213号二审:(2008)二中民终字第13835号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A.1169248
  【案情】
  2006年3月,黎某系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在北京时代环科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环科公司)就职,从事美术设计及日常文件处理工作。2006年7月,其毕业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6年7月10日,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甲方)与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策划部、北京中工联图书发行部(乙方)签订出版发行协议书,双方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实用技术丛书》(以下简称涉案丛书)出版发行工作做出约定:1.涉案丛书版别为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32开本、320种、定价800元/套。2.乙方委托时代环科公司组织书稿并负责排版、插图、封面设计及丛书销售工作,费用自筹。3.乙方包销按印数码洋的5%向甲方上缴发行利润(税后,不列入乙方承包利润考核)。4.乙方负责联系印刷厂,并负责与印刷厂商洽支付金额及出版时期。甲方开具准印单。该协议盖有甲方公章及乙方代表龚湘筑、杨灵芝签字。
  时代环科公司接受委托后开始涉案丛书的组稿及封面设计等工作。龚湘筑是时代环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亦为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策划部人员。黎某经与龚湘筑商议,开始从事涉案丛书的封面设计工作。设计要求是丛书封面整体风格一致,用颜色区分为5类,每本图书根据内容不同使用不同的封面图片,总共设计320个封面。2007年4——5月,黎某提交了5个类别的5个封面设计样稿。随后,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使用黎某提交的5个封面设计印刷了部分样书,样书上标注封面设计人为黎某。2007年5月左右,黎某完成涉案丛书的320个封面设计,并存放在移动硬盘中。由于其与时代环科公司之间就涉案丛书封面设计报酬问题发生分歧,未将320个封面设计提交给时代环科公司。
  2007年6月30日,时代环科公司与案外人陈昱西签订图书封面设计合同,约定陈昱西设计涉案丛书5个类别的5个封面,设计报酬为每个600元,共计3000元。陈昱西于7月31日前将设计稿交给时代环科公司,并表示将该设计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授予时代环科公司。2007年8月,时代环科公司员工杨勇涛将黎某存放在移动硬盘里的320个封面设计打印成黑白稿,并交给编辑做校稿使用。2007年8月底,黎某离开时代环科公司。2007年10月,涉案丛书正式出版,5个类别分别使用了图案相同,但颜色、封面照片不同的5个封面设计,封面设计人标注为陈昱西、杨勇涛。
  2007年9月3日,黎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时代环科公司支付加班费、320个封面设计的工作提成、经济补偿金和医药费。2007年11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黎某要求时代环科公司支付工作提成的主张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支持,同时裁决时代环科公司支付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仲裁裁决已生效履行。2007年12月29日,黎某被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抑郁症。
  双方对黎某创作的封面设计与涉案丛书封面设计是否相似产生分歧。经过比对,两个封面设计在整体风格、图标标识、文字标注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定情形或合同约定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应为作者署名并支付报酬。黎某在设计涉案丛书的封面时,在时代环科公司承担美术平面设计工作,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代环科公司依据委托合同对涉案丛书进行封面设计,原告受时代环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从事封面设计,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原告设计作品并不属于应由单位享有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之情形,故原告关于该创作系受龚湘筑个人或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之委托,不属于职务作品之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原告创作的封面设计为职务作品,原告对该设计享有著作权,时代环科公司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时代环科公司辩称涉案丛书封面设计由案外人完成,两设计不具有相似性,但案外人创作时间在原告创作完成之后,通过比对,两设计除封面照片外,整体布局、图标标识、文字标注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因此可认定涉案丛书对原告的封面设计进行了部分使用。虽时代环科公司可对原告创作的职务作品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其未为原告署名,且未支付报酬,应承担澄清事实、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未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第2款,第26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时代环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就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出版的涉案丛书封面设计使用了原告黎某创作的封面设计刊登声明;二、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时代环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黎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4万元;三、驳回原告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黎某和时代环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本案中,黎某为完成时代环科公司的工作任务完成涉案丛书的封面设计工作,时代环科公司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该设计。故时代环科公司在涉案丛书封面上部分使用黎某的涉案设计的行为未侵犯其著作财产权。因此,时代环科公司关于其使用黎某的设计属于法律规定的职务作品优先使用范围,不构成侵权的主张成立。黎某要求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及时代环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时代环科公司在使用黎某完成的封面设计时未给黎某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作为涉案图书的出版者,委托时代环科公司设计并使用了涉案丛书的封面设计,且在正式出版涉案丛书前已使用黎某的封面设计印刷过部分样书,但其仍未对正式出版的涉案丛书封面设计的署名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故应与时代环科公司就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时代环科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黎某享有的著作人身权,给黎某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黎某主张应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时代环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向黎某赔礼道歉的声明;三、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时代环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1.4万元;四、驳回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就职务作品优先使用权有截然不同的认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对何谓职务作品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的职务作品(以下简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如何理解和把握单位的优先使用权,需要剖析法律条文,深入进行分析。
  一、职务作品的界定
  1.著作权法理论界对职务作品的定义差异不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根据对该法条的解释,职务作品具有以下两个要素:第一,主体要素。职务作品的作者为自然人。我国虽规定了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视为作者,但是职务作品立法所解决的是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有关作品的利益平衡关系,自然人应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职员,双方之间既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以是雇佣合同关系。第二,客体要素。自然人基于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作品。对于工作任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解释为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笔者认为,对于工作任务可以区分为:一是基于个人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而履行的任务,二是非个人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基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指派而履行的任务。一般来讲,职员会在工作时间内履行工作任务,但由于现在工作性质及工作机制的多样化,是否在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并非判断职务作品的标准。

追问:

龙律师,你的指点对我很有启发,还有以下问题要请教您:
1、xxxx协会是自愿组合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有法人资格。组织机构成员分为会长1人、副会长4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常务理事20人,理事40人。所有成员均为义务工作,没有工资,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有事大家临时讨论分工去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实际上就是是我们几个人组合在一起,为研究xxxx革命组织历史,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群众团体。由于能争取到一些赞助款,需要设法人。实际上类似于合伙人性质,不符合职务作品的主体要素,不知我的作品是否能算“职务作品”?
2、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优先使用”的方式、报酬、时间等等,并不是说可以无条件、无偿的任意使用。因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作者订立书面合同”,不管是否“优先”使用,都要订合同。要定合同,就是明确了必须双方同意,否则就不成合同了。订合同就可以就使用方式、时间、报酬等进行约定。
3、“优先使用”的“优先”是相对的,是作者所在单位相对于其他有意使用该作品者。单位只是有使用机会的优先权,而使用的其他条件应该和别人是相同的。如果单位使用是无条件的,无报酬的。那么单位放弃优先权,让其他人使用是否也是不要定合同,无条件、无报酬的任意使用?
4、我的作品若要称之为“职务作品”,是不是我必须是单位的职工,要和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否则,就不是“职务作品”?
5、我的作品就算是职务作品,他们未经我同意修改并出版了,是否侵权?

回答:

您好,1、你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2、前述,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判例都已阐述,单位优先使用不需要你同意,且是无偿使用,但仅限于单位业务范围内使用;3、单位优先权仅限于单位自己在业务范围内属于,单位无权许可其他人使用;4、个人认为,你的作品应属于职务作品;5、协会未经你同意修改就出版,其行为属于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不构成侵权,但第二次出版,协会未给黎你署名,侵犯了署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追问:

龙律师,你好!有以下几点看法,和你共同探讨:
1、本人与协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及雇佣关系,应不属于协会职员。实际上协会和所有成员都没有劳动合同和雇佣关系,也没给大家发工资,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成员都不是协会职员,只能说是合伙人。不符合职务作品的主体要素。本人创作该作品,协会没有给一分钱。如果可以无偿优先使用该作品,不是白白侵占我的劳动成果吗?
2、您的《评析》对职务作品主体要素的定义不够准确,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这里的“公民”是指所有有公民权的自然人,而不是特指某法人或组织有劳动关系的职员。换句话说,任何人都可以是职务作品的主体要素,只要他为完成法人或组织的工作任务创作了作品。他有可能是该法人或组织的职员有领工资,也有可能不是职员,没领工资。对于后者,若法人或组织无偿、优先使用他的职务作品,就是无偿侵占他的劳动果实,是侵权行为。因此,要使用他人的作品(包括职务作品)应当和作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使用方式、报酬等事宜。
3、既然我有著作权,著作权就包括修改权。单位即使有优先使用权,也没有包括修改权。未经我同意修改我的作品,就是侵权。
4、著作权管理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作者订立书面合同”。“他人作品”是否包括职务作品?

回答:

您好,一、即使协会属于你所称的合伙性质,合伙人受合伙管理人指派为合伙事务完成的作品,个人认为,也应属于职务作品;
二、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你完成职务作品,可以要求协会给予奖励;
三、他人作品”当然包括职务作品,你可以要求与协会签订合同;但对于职务作品,单位不是必须先与你签订合同才能使用,如此,如果你拒绝签订合同,则单位就不能使用,这与职务作品单位优先使用、无偿使用的立法本意相悖;
四、前面发的案例,你可以仔细参考一下;
五、以上仅是个人拙见。知识产权纠纷,历来就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也是法律工作者学习的难点。上述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可以继续探讨,共同学习。谢谢。可以继续追问。

追问:

龙律师,您好!您《评析》中对于“职务作品”界定,我有如下看法:
1、“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里的“公民”是指具有公民权的自然人,但自然人要成为职务作品的作者必须和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因为,这里他要完成的“工作任务”是他在法人或组织中应该履行的职责。只有他是法人或组织有劳动合同关系约定职责的职员,才有可能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就谈不上履行职责、完成任务。那么,他所创作的作品就不是职务作品,而是委托作品。
2、职务作品只能是为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不包括职责范围外法人或组织指派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比如:他是法人或组织中的炊事员,劳动合同规定的职责是负责煮饭,法人指派他去创作一部文学作品。那么他所创作的作品,这就超出了他的职责范围,就不是职务作品,而是委托作品。
3、基于上述理由,本人和协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故本人创作的作品就不是职务作品,而是委托作品。

回答:

您好,一、委托作品一般情况下受委托人是本单位或组织以外的成员,而你是该协会的会员;
二、“比如:他是法人或组织中的炊事员,劳动合同规定的职责是负责煮饭,法人指派他去创作一部文学作品。那么他所创作的作品,这就超出了他的职责范围,就不是职务作品,而是委托作品。”你的理解,我不认同,有些片面。
“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根据此意,凡是因单位或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就属于职务作品。炊事员搞文学创作,只要是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其创作的作品就属于职务作品。
三、当然,你说的也有一定道理。本案你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还是委托作品也有一定争议。这就是知识产权纠纷难的地方;
四、我前述观点也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
五、就本案,你可以按照你的思路进行诉讼,你可以将我的观点作为被告方的观点,以便你在诉讼中提出你的观点予以抗辩;
六、最后,祝你取得好的诉讼结果。

追问:

您好!
一、委托作品的委托人不限于组织内外,比如:某公司部门职员委托懂法律的部门经理帮他写一份诉状,这份诉状就是委托作品。
二、著作权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这里说的很清楚,“工作任务”是限于他“应当履行的职责”范围内的,不包括职责范围外法人指派的工作。为完成职务范围外的任务创作的作品,就不是“职务作品”。也就是说法人指派创作的作品不一定都是职务作品。


回答:

您好,一、“比如:某公司部门职员委托懂法律的部门经理帮他写一份诉状,这份诉状就是委托作品。”你说的这种情况,属于个人之间的委托,与单位及单位业务没有关系;
二、单位指派的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工作都属于工作任务,就是职员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追问:

您好,
1、职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只限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内,超越合同的范围,就不应当是其履职的责任。比如,炊事员把饭烧糊了,是失职行为,他要负责、受罚。但是你让他去投资谈判,亏本了就不是他的责任,不是失职行为,因为这不是他应当履行的职责,合同没有约定。有的企业业务范围很大,不可能所有的业务都是每个职员应当履行的职务。
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是按合同约定,而不是由法人指派。
2、该专辑已出版,xxxx协会要付稿费给我,我能不能接受?若接受了稿费,是否会影响我起诉他们侵权?

回答:

您好,一、单位让炊事员去谈判,就是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至于谈判失败是否承担责任与本案探讨的是否属于工作任务无关;
二、如果你坚持通过诉讼维权,建议先不要领取。该你的稿费,始终是你的,即使败诉,也不影响你领取稿费。

追问:

龙律师,您好!有以下几个问题要继续请教您:
1、对于职务作品,单位有优先使用权,有没有修改权?他们未经我同意篡改了我的作品是否侵权?
2、我的作品如果被判为是职务作品,我是否有获得稿酬的权利?我向他们要求奖励,他们不给,怎么办?
3、单位只能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职务作品,这“业务范围”怎么确定?由什么形式确定?
4、“公民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这“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单位应履行的工作职责,这“工作职责”怎么确定?是否要有合同约定?
5、一个人与单位是否有劳动关系,取决与他是否在单位进行了单位分配的有报酬的劳动。我在单位做的是没有报酬的工作,也没领工资这是否可以视为我和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回答:

您好,1、如果作品定稿后,单位没有修改权;
2、有权利得到稿酬,单位不是让你领取嘛!
3、“业务范围”须根据单位集体使用作品的情况判断;
4、单位指派的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工作都属于工作任务,就是职员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劳动合同一般约定工作岗位;
5、你与协会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追问:

您好,1、我与协会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就可视为我的作品不是职务作品。那么,按照我以上陈述的情况,我是否可起诉单位侵犯我的著作权、署名权、姓名权?有多少胜诉的可能?
2、我若请律师代理,律师费大约要多少?若胜诉,律师费是否对方出?
3、著作权法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作者,有反例除外”。该专辑已出的第一版署名情况为:封面署名xxx协会,版权页署名编委会主任xxx;策划xxx;主编xxx(本人名字);副主编xxx等等,以及专辑编入的各原创文章签署各自作者的名字。是否可以视为所有签名者都是作者,都有著作权?各原创文章著作权拥有者,无疑是签名的作者。但谁是该专辑汇编著作权的拥有者?
4、该书已出版,标价58元,若我胜诉,要计算赔偿赔偿额如何计算?是不是按出版数乘以书单价再减去出书成本?即该专辑两次出版共6000册,定价58元/册。假如出书成本为38元/册,则为(58--38)x6000=120000元?

回答:

您好,一、虽然你与单位协会没有劳动关系,但个人认为,你的作品应属于职务作品;第二次出版,协会没有署名,侵犯的署名权,但如果属于职务作品,协会不侵犯你的著作权;
二、不同地区、不同律师收费不同;律师费你可与当地律师商谈;如果胜诉,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谁享有著作权须根据你们的具体创作情况确定,而不是以署名为准;
四、可以这样计算损失。

追问:

您好,如果要以侵犯署名权起诉,是否只要出示第一次和第二次出版的书作为证据,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因为,第一版已署名我为主编,表示他们自己承认我为作者。第二版取消我的名字,就是侵犯我的署名权。

回答:

您好,需要提供第一次和第二次出版的书;“协会多次以正式文件(简报)的形式确认我为编辑写作组负责人、该专辑主编。”提供正式文件(简报)

追问:

您好,
1、如果法院判我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即确认我为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单位付出应该有报酬的劳动。那么,由于我没有得到一分钱工资,我是否可以据此向单位讨要欠薪?您给的那个判例,由于黎某有领工资,和单位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存在这个问题。
2、第一次出版的书对我的最后书稿进行了多处修改,第二次出版的书对第一次的书做了大量修改,都没有经我同意,是否侵犯了我的修改权?
3、该书两次印刷书,书号、印数、规格、单价等元素完全一样,只是书的内容做了大量修改,这算两次出版还是一次出版?协会说第一次出版只是样书,这种说法对吗?
4、出版的书有标单价,若协会宣称他们没有售书,书都是赠送的,没有营利,不存在赔偿问题,有道理吗?是否与售书要谁举证,是协会、出版社还是我?出版发行是出版社,出版发行有没有包括销售?
5、主张著作权举证,要出示写作原稿,现在都是用便脑打字写作,没有用手写,电脑打字的稿子,怎么证明是原稿?是否要用手写再抄一遍?即使再抄一遍,又怎么能证实就是你的原稿,别人也可以抄一遍,声称是自己的原稿。对方质疑原稿的真实性,我如何解释?

回答:

您好,一、个人认为,法院会确认你与单位有劳动关系;
二、协会未经你同意修改,构成侵权;
三、出版或称发表,是指将作品通过任何方式公之于众的一种行为。你的情况,属于一版,两次印刷;
四、谁主张、谁举证。

追问:

您好,1、一版两次印刷内容应该一样,内容一样可以多次印刷。若内容不同,修改了,属于不是一个版本的书,是否应该算两版。
2、关于署名问题,若属于一版两次印刷,一次署我的名字,一次不署我的名字,这版图书算不算侵犯署名权?
3、关于业务范围,一个组织、法人的业务范围是不是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若没有营业执照,业务范围怎么认?
4、我可以起诉协会侵犯署名权,也可以起诉侵犯修改权,是以哪个名义起诉更有利?或者同时以两个理由起诉?

回答:

您好,1、可以算;
2、侵犯你的署名权;
3、根据日常事务判断;
4、都属于侵权行为,一起。

追问:

您好,协会出版了本人编辑的专辑,即使是行驶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未侵犯著作权。但未经本人同意,署了本人的名字,是否侵犯本人的姓名权?因为姓名权是人身权,本人有决定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署上本人的名字是侵犯姓名权。未经本人同意,不署本人的名字都是侵犯本人的署名权。对吗?

回答:

您好,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单位使用你的作品,应当署名;署名不侵权,不署名构成侵权。

追问:

您好,署名不要经过我同意吗?我自己的名字,我没有不署名、匿名发表作品的的权利吗?单位有使用我作品的优先权,没有使用我名字的权利。

回答:

您好,一、如果协会不署名,你会认为协会没有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你署名,构成侵权;现在,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你署名,你认为公司未经你同意署名,侵犯你的姓名权,你觉得协会应当怎么做呢?
二、如前所述,只要协会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你署名,就不会构成侵权。

追问:

您好,一、我认为姓名权是人身权,署名不署名要由我来定,要我同意。如果未经我同意,署名或不署名都是侵权。
二、您的意见有道理,按侵犯署名权和修改权起诉比较有利。协会第一版书,未经我同意,修改了我的稿子,第二版又修改了第一版。我起诉的时候,是否起诉他们两次修改,比较有利?

回答:

您好,一、起诉,是针对侵权行为,修改几次,只是事实认定问题。
二、协会为你署名,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署名必须经你的同意,因此,协会署名,绝不会侵犯你的姓名权。

追问:

龙律师,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我的指点、帮助。
1、我去律师事务所咨询过,他们的判断基本和您说的一样。至于诉讼成本,他们说,我这种著作权官司,要请律师代理,律师费要2万元,但即使胜诉,赔偿不会超过1万元,而且法院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可能性很小,得不偿失。我想不请律师,自己起诉。依您的经验,我若以侵犯署名权和修改权起诉有没有胜诉的把握?如果只起诉侵犯署名权,是否胜诉的把握更大?
2、若以侵犯署名权和修改权起诉,我以上所列证据够不够?
3、若只起诉侵犯署名权,证据够不够?
4、据说著作权官司若不请律师代理,基本难以胜诉,是不是这样?
5、据说著作权官司若胜诉,法院会判被告赔偿原告的律师费,是吗?

回答:

您好,一、你主张侵犯署名权个人认为,应当胜诉;
二、主张修改权,能否胜诉,有争议。因为,如果被认定职务作品,其作品需要根据协会的意图完成,如何定稿至少需要征求协会的意见;
三、律师是人不是神,如何案件不是没有律师就会败诉,也不是有律师就会胜诉;
四、知识产权纠纷,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
耐心回复你这么多委托,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龙律师的指点、帮助。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4-06 18:06
协会指定由你负责组织编写一部专辑《xxxx传记》(汇编作品),这个有什么书面协议没有?
追问:

没有书面协议,是会议上分配任务。但协会出的简报确认是由我牵头编写该书,并确定我为编写组负责人和该专辑主编,第一次出版的书,在版权页也标明我为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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