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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

福建-泉州 11-10 10:02  悬赏 20  发布者:sglutt…… 给我留言  回答:(4)
在8月5日,我开车从泉州去崇武途经惠安城南工业区的时候,在那个石牛标志前的路口发生了一个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经过是这样的:当时对方(骑摩托车)跟一个老乡(骑自行车的)停在靠近路中间绿化带的地方聊天,然后我就10多米的地方开启左转向灯准备前面的楼口转到我要走的路上,在我车头已经走到路口的时候通过倒车镜发现那个骑摩托的撞到我车的左车尾灯上然后摔倒在地(我清晰的记得我车子超过对方停车聊天地方的时候对方还停在原地没有行动,而且我当时的车速在30Km/h左右)。然后我就打了120,我老爸打了110跟122。过了段时间110、120、122都先后到了现场,交警队现场勘查完了以后就扣押了我的车、驾驶证、行驶证,然后我跟交警去了交警中队做笔录。
    对方受伤住院,我老爸第二天分别到医院和交警中队问情况但没有收效。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我都很忙,今天才刚刚从福州回来。但是现在交警也没有道路事故认定书定下来,我也不知道还要多久才能下来,也不知道这个事故的责任怎么认定。我的车是一个皮卡,我做工地的,我每天都要调动机器,没车在得误多少工夫。
    想问下事故认定书还要多久才能下来,我什么时候才能取回我的驾驶证跟车子。谢谢!

11月9号下午,我收到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上的判定是:我方驾驶机动车位能够按照操作规范,在鸣喇叭示意,确认有充足安全距离后超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做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示意。------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对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能够按照操作规范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也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  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我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对方负事故次要责任。   根据认定书我们昨天协商一下:但是对方要我付所有的费用。按照认定书认定双方都有责任不是应该各负其责吗?怎么要我全付呢?而且认定书上标注双方车子发生刮檫的位置为我车的左侧尾灯部与对方的二轮摩托车右前部接触刮檫,但是现场事实是我车的左侧尾灯部与对方的二轮摩托车右车把的手刹末端。  像这样我到底该负责多少?
问题补充:
在作出认定前:交警找了鉴定队双方的车子做鉴定,但是鉴定结果并没有在事故认定的证据之内。并且只做车子的刹车及转向问题的鉴定,没有做车子痕迹的鉴定,而且鉴定不是应该要做现场事故发生过程的模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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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10 10:36
你好!如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在收到事故认定之日起3日内可申请复核。
回复时间: 2012-11-10 13:21
可以申请复议
回复时间: 2012-11-10 15:09
不服立即向上级交警申请复议
回复时间: 2012-11-16 09:30
如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在收到事故认定之日起3日内可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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