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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物业分配

 05-31 01:20  悬赏 30  发布者:无何奈何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河源 回答:(2)
A君和B君在1990年生育了一个男孩,1993年生育了一个女孩。A君父亲是香港公民,A君和B君是中国内地公民。A君父亲于1997年在当时国家政策非国内公民不得在国内购买私有土地的情况下以A君的名义购买了一块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A君和B君在1998年才办理了结婚证。这块土地在2004也是以A君的名义A君父亲出钱到城建部门办理了房屋建筑许可证,并建了四层高楼房,但至今还没有办理房产证。请问未婚先育,在离婚后这块土地和房屋是怎样分配的。
问题补充:
文章中有个代表性错误。应该是A君和B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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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5月31日 09时40分
个人认为,土地和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他们早在1990年就同居了,那时是承认事实婚姻的,即他们那时就属夫妻了,因此A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
当然了,财产实质是A君之父的,但究竟是赠与A了还是仅借用A的名义,实质是很难说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31 09:42
土地和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他们早在1990年就同居了,那时是承认事实婚姻的,即他们那时就属夫妻了,因此A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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