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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生育休假问题

四川-成都 11-13 13:39  悬赏 0  发布者:bob_wy…… 给我留言  回答:(4)
请问专家,我老婆现在是属于一家合资企业,他们成都这边是属于分公司性质。请问一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个条例是否适用他们公司?

我看网上有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这个地方法规在四川省内还是有效!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天,和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不冲突,妇女可以“重叠”享受这些待遇。

如果企业拒绝按此执行,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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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13 13:44
如需法律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2-11-13 14:07
你好!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假,单位不执行的你们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如需法律帮助、有疑问的饿,欢迎来电或预约来所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2012-11-13 14:23
你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生育假,单位不按规定执行的,你们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如有疑问或需法律帮助,可来电咨询或预约面谈。
回复时间: 2012-11-13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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