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陈皓元  申维丰  朱建宇  
该问题已关闭

此行为属偷税罪或虚开罪或两罪并存

上海 11-13 21:17  悬赏 0  发布者:suns@s…… 给我留言  回答:(2)
缴纳了17%税金(价税合计86万元,抵扣税12.5万元,有经济行为,商品交易)为了偷逃增值率17%税金,本企业未作抵扣,转给他企(经营企业,按同期同品种报税务审核增值率为2.655%计算偷税为6899.45元,法院虚套10增率计偷税2.4多万元,案发后税务首先按价税合计+10%增率全额补缴税款20多万元,罚款7.6万元).后又将案件移送法院,被判"非法出售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数罪3年徒刑和6万元罚金,本人不服申诉,被区.市两级法院依:"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驳回.再申诉市院采用抗拒从严罪升2级至顶级"虚开罪"和维持"偷税罪".本人认为有偷税行为(实不足1万元)不构成"非法出售罪"更不是"虚开罪",1):缴纳了17%税金=缴纳了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心和实质客体17%税金,本行为未对17%国家税金侵害客体不成立.2):依椐"罪刑相等"和"相同相等"立法原则显然是不同不等社会危害性,悖最基本立法原则裁定罪名.3):税务总局(97)134号文件精神:和叙"虚开与偷税之间的界限,对于没有利用虚开行为的,仍应按偷税于以处罚"规定,4):最高检,税务总局,浙江高院案件佐证.5):众多顶级权威专家论述:"虚开是没有接受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为前提开具发票行为".6):即使有罪也不该数罪.7):先行后刑处罚违反法定程序.8):税务机关拒不执行高检会(91)31号第4条明文规定,拒不返还多缴税款违法.对于我上述认法请问大律师是否有理有法.请大律师指点,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14 11:14
这类案情一般较为复杂,建议直接联络到律师比较好。
回复时间: 2012-11-14 15:59
具体可电话联系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江苏无锡
广西桂林
黑龙江哈尔滨
浙江金华
最新回复律师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17
广西 柳州
人气:703729
山东 菏泽
人气:20822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