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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两个儿子和丈夫的妹妹将女方净身出户赶出家门,要丈夫的房子和经营园子。

黑龙江-齐齐哈尔 04-19 08:10  悬赏 0  发布者:张玉波682…… 给我留言  回答:(5)
咨询
一、事由经过:
女方(咨询方)自1998年与现任丈夫结婚(未领结婚证),直至2017年农历8月30日因病去世,夫妻双方一直在一起恩爱的生活,不曾分离,且悉心照料生病丈夫,丈夫子女在父亲病重时也有过关注父亲病情,也拿了一些钱给父亲看病,但是大部分钱都是女方出的,现在丈夫去世,丈夫的孩子要父亲生前的财产,要将继母赶出家门(净身出户),女方今年已经56岁。
二、财产情况:
婚前财产:三间砖瓦是结构的房子,一个小院落。
婚后财产:三间砖瓦石结构的仓子,打了一口水井,园子扩充到5亩地左右。
三、双方子女情况:
男方:两个儿子,都已成家立业。
女方:两个女儿,一个儿子,都已成家立业。
夫妻双方共计五个孩子都自从结婚就独立生活。

求助:丈夫的两个儿子和丈夫的妹妹要将女方赶出家门,要来经营园子,女方无助,求法律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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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137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4-19 09:01
你好,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2038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4-19 09:03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回复时间: 2018-04-19 08:46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若需法律帮助,可以加微信详细解答
回复时间: 2018-04-19 09:41
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8-04-19 09:49
起诉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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