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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制造假案,中院及高院为其背书

福建-三明 04-26 21:14  悬赏 20  发布者:yrguan…… 给我留言  回答:(0)
1、事发场地,我父亲与对方是邻居,中间隔一道柴火墙,双方都有一个小院子,事发当时柴火墙两边都空旷,无杂物。
2、我父亲与邻居双方中间隔着一道柴火墙只有吵架,没有发生肢体接触打架,整个吵架过程中,我们双方都是在各自的家门口。
3、邻居吵架过程中,激动想要推倒这柴火,自己不小心把左手掌的大姆指与食指中间至掌心轻微被划一伤口。(她说是我爸用柴火(约70cm长)打的,而且是我爸打她时,她不是首先跑离危险,也不是用小手臂去护头部,而是用手来抓这个柴火棍的。后法医鉴定邻居身体健康、思维敏捷)
4、当日下午吵架,旧的学校场地有3名未成年(其中1名是邻居的孙子)在打球,学校场地与吵架事发地离的近,但是学校场地看不到吵架事发地。
5、事后,派出所警察在整个村子里只找到2位未成年来做与事实不符的口供,同时根据法医做出的轻微伤鉴定,及对方邻居的口供等这些于事实不符合的证据.

6、经行政上诉,一审法院和二审中级法院,认为在暴力执法过程中的普通话“不要再打”当地方言“配合一下”是等同意思,法院为此背书。上诉省高院重审,省高院也为此文化创意背书上,给予驳回。
      请教各位大律师,我这冤案还能上诉吗?
问题补充:
我们的法院在这起普通的假冤案中,充分配合了当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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