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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到这里,怎么办
内蒙古-乌海 11-17 10:30 悬赏 0 发布者:内蒙古草原鹰 给我留言 回答:(0) 尊敬的社会各界仁人智士及有关部门:
乌海市信德商贸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的由康和平、戈玉华二人组成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康和平任法定代表人,戈玉华任监事。
2011年5月25日,信德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和平因病死亡,康和平生前向他人借款近3000万元。康和平死亡后,康和平家人无力清偿债务,只有通过信德商贸公司要回东宁置业公司所欠购地款1500万元及损失后,通过清算把康和平的股份用于偿还债权人的欠款。为维护康和平案众多债权人(涉及几十个家庭)和信德商贸公司的合法权益,由乌海市政法委牵头,组成公、检、法联合专案组,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取证,同意信德商贸公司对东宁置业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次审理,两级法院均认定是东宁公司收了信德公司的1500万元购地款,东宁公司理应将购地款返还给信德公司,但由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商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严重歪曲事实,办案人员偷梁换柱,将东宁置业公司本应返还的1200万元化为乌有。
下面看看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的法官是如何判案的:
一、在内高院判决书中东宁公司自己也承认是刘丽芳找东宁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宁要的钱
东宁公司自述“两天后,康和平的姑姑刘丽芳(康娟的奶奶)持收据原件找到丁宁要钱,丁宁通过个人和朋友个人账户分别给李凤妹付款100万元,给刘丽芳付款500万元(用于还康和平借刘丽芳款),给信德投资公司的会计王元东转400万元和200万元”(见附件1:内高院判决书中第7页倒数第3行—第8页第3行)。东宁公司的自述中明确指出是刘丽芳持收据原件找到丁宁要钱,并非信德公司的出纳康娟持收据原件找到丁宁要钱。刘丽芳既非信德商贸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信德商贸公司或康和平的授权,刘丽芳找丁宁要的钱不能算作东宁公司还给信德公司的购地款,但是令人无法理解的是:(2012)内商中字第21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关于退回的1200万元,康娟作为信德公司的出纳,持东宁公司为信德公司出具的收据,要求退回该笔款项,并将收据交给东宁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宁,丁宁因此支付1200万元,上述行为应该认定为公司之间的行为,信德公司主张由东宁公司支付信德公司全额返还1500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见附件1:内高院判决书第10页第12—17行)。康娟与东宁公司或者丁宁没有通话或者见面,康娟并没有参与讨要1200万元的行为,而内高院判决书中将刘丽芳和康娟名字调包,如此拙劣伎俩,法官大人是“眼花花”了 吗?事情如此明朗,法官大人怎能讲将刘丽芳拿的钱视为东宁公司应返还信德公司的钱,如此判决百姓无法理解!
二、东宁公司在收到信德公司股东、监事戈玉华公证通知后恶意支付
2011年5月11日,东宁公司支付康和平家属100万元用于给康和平看病,是刘丽芳找丁宁要的钱,刘丽芳找丁宁时没有带收据原件,也没有给丁宁收据原件(见附件2:公安笔录第37页第5—14行)。2011年5月17日,信德商贸公司股东、监事戈玉华通过公证送达东宁公司1500万元付款通知(见附件3:公证书),同时戈玉华与丁宁通电话、发短信告知丁宁1500万元必须经戈玉华同意签字后才能付款,但是丁宁在与购地中间人、乌海市海勃湾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刘彦君了解情况后,已经完全清楚事实(见附件2:公安笔录第24页倒数4—7行,第26页倒数2—5行,第27页第1—8行),丁宁仍于2011年5月19日、20日给刘丽芳付500万元、王元东付400万元、苏强付200万元(见附件2:公安笔录第85、86页),该事实在信德商贸公司给内高院的上诉状中以及内高院开庭时的陈述中已说的明明白白。
丁宁向康和平的亲戚支付1100万元 ,是彻头彻尾的恶意支付,丁宁所支付的1200万元没有任何理由能算作是东宁公司返还信德公司的购地款,恐怕只有脑痴的人会认为是“上述行为是公司之间的行为”,内蒙高院的法官在证据如此明确的情况下,颠倒黑白,这绝非是水平低下的问题,是法官大人“眼花花”了,还是法官大人“耳塞塞”了?判案法官的良知、准则何在?
再看看刘丽芳将从东宁公司要回的钱主要用于还康和平借其亲戚的借款,其中还刘丽芳本金350万元,还刘丽芳当月高额利息89000元,刘丽芳是收到还款的人中唯一一个连利息都清算的人,而其他众多债权人血本无归。目前债权人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因为债务导致债权人妻离子散(王海生与妻子离婚),兄弟姐妹成仇,家破人亡(贾敏的母亲要钱未果,在绝望中倒在车轮下)……
2012年8月信德公司股东、监事戈玉华与众多债权人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上访,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纠正错案,虽然内高院分管院长接访了,却也无济于事……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证据如此明确、事实如此明朗却遭遇如此“糊涂”的判决,我们百姓无法理解,在此只得求助于社会各界仁人智士及有关部门,期盼我们的错案尽快得以纠正,还法律以公平、公正,还我们百姓以公道!
乌海市信德商贸公司股东、监事戈玉华及众多债权人
联系电话:18604739168
2012年10月10日
乌海市信德商贸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的由康和平、戈玉华二人组成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康和平任法定代表人,戈玉华任监事。
2011年5月25日,信德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和平因病死亡,康和平生前向他人借款近3000万元。康和平死亡后,康和平家人无力清偿债务,只有通过信德商贸公司要回东宁置业公司所欠购地款1500万元及损失后,通过清算把康和平的股份用于偿还债权人的欠款。为维护康和平案众多债权人(涉及几十个家庭)和信德商贸公司的合法权益,由乌海市政法委牵头,组成公、检、法联合专案组,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取证,同意信德商贸公司对东宁置业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次审理,两级法院均认定是东宁公司收了信德公司的1500万元购地款,东宁公司理应将购地款返还给信德公司,但由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商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严重歪曲事实,办案人员偷梁换柱,将东宁置业公司本应返还的1200万元化为乌有。
下面看看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的法官是如何判案的:
一、在内高院判决书中东宁公司自己也承认是刘丽芳找东宁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宁要的钱
东宁公司自述“两天后,康和平的姑姑刘丽芳(康娟的奶奶)持收据原件找到丁宁要钱,丁宁通过个人和朋友个人账户分别给李凤妹付款100万元,给刘丽芳付款500万元(用于还康和平借刘丽芳款),给信德投资公司的会计王元东转400万元和200万元”(见附件1:内高院判决书中第7页倒数第3行—第8页第3行)。东宁公司的自述中明确指出是刘丽芳持收据原件找到丁宁要钱,并非信德公司的出纳康娟持收据原件找到丁宁要钱。刘丽芳既非信德商贸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信德商贸公司或康和平的授权,刘丽芳找丁宁要的钱不能算作东宁公司还给信德公司的购地款,但是令人无法理解的是:(2012)内商中字第21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关于退回的1200万元,康娟作为信德公司的出纳,持东宁公司为信德公司出具的收据,要求退回该笔款项,并将收据交给东宁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宁,丁宁因此支付1200万元,上述行为应该认定为公司之间的行为,信德公司主张由东宁公司支付信德公司全额返还1500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见附件1:内高院判决书第10页第12—17行)。康娟与东宁公司或者丁宁没有通话或者见面,康娟并没有参与讨要1200万元的行为,而内高院判决书中将刘丽芳和康娟名字调包,如此拙劣伎俩,法官大人是“眼花花”了 吗?事情如此明朗,法官大人怎能讲将刘丽芳拿的钱视为东宁公司应返还信德公司的钱,如此判决百姓无法理解!
二、东宁公司在收到信德公司股东、监事戈玉华公证通知后恶意支付
2011年5月11日,东宁公司支付康和平家属100万元用于给康和平看病,是刘丽芳找丁宁要的钱,刘丽芳找丁宁时没有带收据原件,也没有给丁宁收据原件(见附件2:公安笔录第37页第5—14行)。2011年5月17日,信德商贸公司股东、监事戈玉华通过公证送达东宁公司1500万元付款通知(见附件3:公证书),同时戈玉华与丁宁通电话、发短信告知丁宁1500万元必须经戈玉华同意签字后才能付款,但是丁宁在与购地中间人、乌海市海勃湾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刘彦君了解情况后,已经完全清楚事实(见附件2:公安笔录第24页倒数4—7行,第26页倒数2—5行,第27页第1—8行),丁宁仍于2011年5月19日、20日给刘丽芳付500万元、王元东付400万元、苏强付200万元(见附件2:公安笔录第85、86页),该事实在信德商贸公司给内高院的上诉状中以及内高院开庭时的陈述中已说的明明白白。
丁宁向康和平的亲戚支付1100万元 ,是彻头彻尾的恶意支付,丁宁所支付的1200万元没有任何理由能算作是东宁公司返还信德公司的购地款,恐怕只有脑痴的人会认为是“上述行为是公司之间的行为”,内蒙高院的法官在证据如此明确的情况下,颠倒黑白,这绝非是水平低下的问题,是法官大人“眼花花”了,还是法官大人“耳塞塞”了?判案法官的良知、准则何在?
再看看刘丽芳将从东宁公司要回的钱主要用于还康和平借其亲戚的借款,其中还刘丽芳本金350万元,还刘丽芳当月高额利息89000元,刘丽芳是收到还款的人中唯一一个连利息都清算的人,而其他众多债权人血本无归。目前债权人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因为债务导致债权人妻离子散(王海生与妻子离婚),兄弟姐妹成仇,家破人亡(贾敏的母亲要钱未果,在绝望中倒在车轮下)……
2012年8月信德公司股东、监事戈玉华与众多债权人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上访,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纠正错案,虽然内高院分管院长接访了,却也无济于事……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证据如此明确、事实如此明朗却遭遇如此“糊涂”的判决,我们百姓无法理解,在此只得求助于社会各界仁人智士及有关部门,期盼我们的错案尽快得以纠正,还法律以公平、公正,还我们百姓以公道!
乌海市信德商贸公司股东、监事戈玉华及众多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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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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