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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借款应如何认定?

辽宁-沈阳 04-30 21:35  悬赏 0  发布者:春华秋实54…… 给我留言  回答:(7)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另一方不知情。后经法院调解离婚。现借出人将二人起诉。借款人本人找不到了。原告称:第一笔30万元借款人一部分用于归还前些年购买住房时向别人借的钱,另一部分用于联系工程。借款人还把房产证交给了原告;第二笔10万元借款人用于为其原配偶做心脏支架。事实上借款人当初购买住房时并未向他人借款。其原配偶也未做过支架。这些都是原告编造的。原告还编造借款人借款30万元时借款人原配偶也在场,只是未在借条上签字。请问律师:1 该借款应如何认定?2 借款人私自拿房产证借款(未签抵押合同,未办抵押登记),不知情方要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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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4-30 22:28
收集证据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89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5-01 17:23
所欠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生活的,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所欠款项用于个人支出,属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例如: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另外,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比如赌博、吸毒等所欠债务等,也属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债务。
回复时间: 2018-05-01 07:24
收集证据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回复时间: 2018-05-01 10:24
收集证据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回复时间: 2018-05-01 10:50
建议聘请律师代理案件。
回复时间: 2018-05-01 11:40
收集证据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必要时委托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18-05-02 09:13
应诉,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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