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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三叔宅基地纠纷案发生经过是这样的
广西-南宁 05-08 21:37 悬赏 0 发布者:pitt10……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家原与三叔(三叔于1980年1月正式编入小学公办教师,所以三叔的户籍不在本屯。但三叔的老婆是农业户口,于2011年去世)共同住三间木瓦房,共用一块宅基地。我父亲是老大,爷爷奶奶都与我们共同生活居住,爷爷1971年去世。1979年我父母为三叔操办婚礼娶了媳妇,1980年我父亲因病去世。之后,我和大哥均辍学回家务农养活自己和弟妹们。
1983年我与三叔分家,他因暂未建新房,便分现住三间木瓦房的一间半房子给三叔暂住(此房子我父亲在1974年曾出钱买横条、瓦角、柱头翻修过)。当时分家,因三叔的孩子太小,奶奶就和三叔共同生活照顾他的小孩,两年后,奶奶去世。分家时,奶奶的责任田、地、八角树、杉木经经济林地及作物均归三叔所有。
1989年乡土地站指派王刚、王强(两人只是村民,当时王强是村委工作人员,受乡土地站指派去培训后才来测量全村的农房面积)到本村屯测量农房面积,采集数据给政府为村民办宅基地使用证。那天早上来测量到我家的时候,我考虑到房子是老人留下的遗产问题,所以我没法确定谁住这房子。当时我就带王刚、王强两人去和三叔商量。当时经我与三叔协商,三叔明确表示以后决定不会住这旧木瓦房,说哪个住哪个办证。他自己说找个独立独户的宅基地来建房,以后好放养鸡鸭六畜等。最后落实这旧木瓦房与宅基地给我家登记交钱测量办证。王刚、王强才确定从我家门口柱头对后门口柱头拉紧皮尺经我家中间穿进三叔家中去按长乘宽测量出整个房子的总面积,然后登记在我的名下,给我交钱办宅基地证书。测量得该宅基地的总面积为97.76平方米。我交的测量办证工本费是壹拾圆伍角叁分钱(¥:10.53元)。由于我与三叔协商谁住这木瓦房就由谁办宅基地证的这一过程,当时我们都没有写什么合约书等作证明材料,只有口头表示默认。根本没有想到三叔今天会反悔。只有王刚与王强这两个测量人员作证。
三叔他自动放弃继承该旧房子与宅基地使用权的事实依据:当时办证的时候三叔口头表示说:“这旧房子宅基地拥挤在中间位置,连建个猪栏鸡舍的空间都没有,不方便放养鸡鸭六畜。他不住了,说哪个住哪个办证”最后让我们家住这旧房子并给我们家办该旧房子的宅基地使用证,所以他自动放弃这旧房子与宅基地使用权。他说以后搬到村民梁海燕家的茶油地边挖个新宅基地(注:在本屯集体旧水池出来约10米处的地方)王刚、王强测量完我家出到大门口的时候,三叔当时跟了出来要求专门为他开一本空证书的数据放给他。等他以后在那茶油林地挖宅基地时用上这本证书。以免日后土地管理新政策出来,多交土地管理费用。王刚与王强按他的要求就填个整数按门前面宽8米,后面估计11米深填给他一本88平方米的空证书数据给三叔。当时乡土地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王强提供的数据为三叔也办了一本四至界限都以滴水内为界而且与左邻右舍无任何建筑参照物作证的宅基地证书发给三叔。三叔的宅基地证书所产生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1991年2月28日经县、自治区盖章乡土地站统一给我颁发了第一代农村宅基地证书。当时经办人是本乡土地站的翟某同志,现已退休。到2001年本乡国土所韦某又通知我换了盖有县、自治区、国土资源部大红公章的第二代证书。到后面本乡与另一个乡合并新乡,所以存根档案丢失也不只我一家,整个本乡都有这一现象发生。证书编号没填也不只我一家。填写证书不规范是当时的政策环境造成与我合法拥有土地使用证没有直接关系。
我家由于三叔占住着,我家四个人口实际居住面积只有约40平方米。我的住房条件非常艰苦,按国家人均25平方米标准我家根本达不到。我经多次与三叔协商未果于今年11月3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三叔搬离我家好让我建房,享受国家贫困精准扶贫户的建房补贴。但三叔的儿子李刚是某镇副镇长,利用公权力与三叔的诉讼代理人黄高律师上蹿下跳,串通唆使原1989年来测量我家宅基地的王强到法庭作有利于他自己的假证词说是:“当时第一次把我的这块宅基地测量登记给我家。当天又第二次把我的宅基地测量登记给三叔。”的假证词。其诉讼代理人黄高律师钻这一假证词的法律空子编造出我家的这块宅基地上有两本宅基地证书。存在我家有一本宅基地证,三叔也有一本宅基地证。同一个宅基地上产生两本证不合法的歪理来颠倒黑白歪曲事实真相。具状告到县人民政府与乡国土所、县国土局说在这旧房子三叔也有这旧房子的继承权与一块宅基地上有两本宅基地证书不合法为由,欲辙销我家的宅基地证书。以上就是李刚与他的代理人黄高律师自导自演欲假戏真演的耍把戏。
我家与三叔家是在1983年分家。也就是我们两家在1983年分家并划清楚两家房子的界限后国土所在1989年才去测量,并不是没有划分清两家界限就去测量。当时两家分家依据是把该旧房子总面积97.76平方米分开左右两半住。每家所占旧房子的面积约40多平方米左右:1、如果当时三叔也在我的宅基地上测量登记分要一半为何他的宅基地证书填写的总面积不是48.88平方米?而是8米宽,11米长的88平方米宅基地证书?我的证书现有当时来测量的王刚可作证。2、办证程序有原本乡土地站翟某同志作证是办给我的。3、我想建房受阻后有原村治保主任伦某来调解时三叔说:“当时他确实放弃继承不想住这旧房子,没办这宅基地证书,现在后悔了”的说词。4、现在我的证书与我的宅基地长宽面积以柱头对柱头来放皮尺测量得出的面积与证书相符的,这事实更验证了我宅基地证书的真实情。5、正因为三叔有一本四至界限没有参照建设物的,就更能证明他的证书不在李楠与李海两家的中间的事实依据,也就是一个独立独户的地块。三叔的这一本宅基地证书更能准确地说明三叔为了放弃我这旧房子和宅基地证的继承权和使用权是无须解辨的事实依据。因为1989年王刚、王强来测量的时候我和三叔都是自愿的,他放弃这旧房子与宅基地使用权后,是经他同意我才登记在我名下。我没有强迫他要,也没有在他背后偷偷叫王刚、王强测量登记给我。
我家现在住的旧木瓦房已经准备倒塌,旧木瓦房的存在已威协到我们家人居住与作息的生命危险。所以我们家要求三叔家尽快搬离我家,我好重建新房。因为村里也安排有块约100平方米的宅基地给三叔一家人,三叔现在已在该宅基地上建好木瓦房并放好大米等日常用品,但三叔依然不愿意搬去住。
现在双方争议的交点是:1、三叔说他还有这旧房子的继承权,说一块宅基地上有两本宅基地证书不合法为由,欲通过人民政府辙销我家的宅基地证书。然后给国土部门重新确权这木瓦房的宅基地一半面积给他家住。2、当时登记宅基地证材料时,登记办证的当事人也在场,他们征求我与三叔的意见。是经我同三叔协商后,三叔同意把这旧房子的宅基地证登记在我名下,当时三叔还说他以后另找个独立独户的新地块住。登记办证当事人也是当着我与三叔的面前测量并填写这旧房子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与标明宅基地的四至关系指向给我家。只是当时的环境没有想到三叔会反悔,办证当事人也没有要求我们写什么证明,所以当时我们就没有写什么书面证据,只是双方口头表示同意才办证。现在宅基地证已办给我家有29年了,宅基地证上明确标明有我家房子东西南北指向四至关系。三叔把自己人品与诚信置之度外,想反悔并串通当时办证的工作人员王强作假证词。对自己当时所作的口头表示给以否认。3、县人民政府与国土有关部门反而支持三叔违背诚信的谎言,说当时三叔说以后不住这旧木瓦房子的时候没有白纸黑字作为证据,对我们家提出的要求三叔搬离我家的意见不给支持。政府与国土有关部门反而说这旧木瓦房属于老人遗留下来的祖屋。我与三叔都有继承权,支持三叔分要我现在已经拥有29年的宅基地证面积的一半给三叔。说政府办证存在错误,要修正过来。欲撤销我家与三叔那两本宅基地证后重新确权我家的宅基地面积一半给三叔起房子住。但是现在问题的根源是三叔自己违背诚信,自己反悔才造成今天发生的事情。当时三叔让给我家办宅基地证书就是三叔自动放弃这木瓦房的直接证据。如果当时办证的时候三叔说要求住一半,那我家也不办这宅基地的证书了。现在也不会去法院起诉三叔。三叔于1980年1月正式编入小学公办教师,又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不在本屯,怎么有资格来分要农村的宅基地?希望社会各界权威人士帮忙出个宝贵意见。要从哪个切入点举证更有利。谢谢!
1983年我与三叔分家,他因暂未建新房,便分现住三间木瓦房的一间半房子给三叔暂住(此房子我父亲在1974年曾出钱买横条、瓦角、柱头翻修过)。当时分家,因三叔的孩子太小,奶奶就和三叔共同生活照顾他的小孩,两年后,奶奶去世。分家时,奶奶的责任田、地、八角树、杉木经经济林地及作物均归三叔所有。
1989年乡土地站指派王刚、王强(两人只是村民,当时王强是村委工作人员,受乡土地站指派去培训后才来测量全村的农房面积)到本村屯测量农房面积,采集数据给政府为村民办宅基地使用证。那天早上来测量到我家的时候,我考虑到房子是老人留下的遗产问题,所以我没法确定谁住这房子。当时我就带王刚、王强两人去和三叔商量。当时经我与三叔协商,三叔明确表示以后决定不会住这旧木瓦房,说哪个住哪个办证。他自己说找个独立独户的宅基地来建房,以后好放养鸡鸭六畜等。最后落实这旧木瓦房与宅基地给我家登记交钱测量办证。王刚、王强才确定从我家门口柱头对后门口柱头拉紧皮尺经我家中间穿进三叔家中去按长乘宽测量出整个房子的总面积,然后登记在我的名下,给我交钱办宅基地证书。测量得该宅基地的总面积为97.76平方米。我交的测量办证工本费是壹拾圆伍角叁分钱(¥:10.53元)。由于我与三叔协商谁住这木瓦房就由谁办宅基地证的这一过程,当时我们都没有写什么合约书等作证明材料,只有口头表示默认。根本没有想到三叔今天会反悔。只有王刚与王强这两个测量人员作证。
三叔他自动放弃继承该旧房子与宅基地使用权的事实依据:当时办证的时候三叔口头表示说:“这旧房子宅基地拥挤在中间位置,连建个猪栏鸡舍的空间都没有,不方便放养鸡鸭六畜。他不住了,说哪个住哪个办证”最后让我们家住这旧房子并给我们家办该旧房子的宅基地使用证,所以他自动放弃这旧房子与宅基地使用权。他说以后搬到村民梁海燕家的茶油地边挖个新宅基地(注:在本屯集体旧水池出来约10米处的地方)王刚、王强测量完我家出到大门口的时候,三叔当时跟了出来要求专门为他开一本空证书的数据放给他。等他以后在那茶油林地挖宅基地时用上这本证书。以免日后土地管理新政策出来,多交土地管理费用。王刚与王强按他的要求就填个整数按门前面宽8米,后面估计11米深填给他一本88平方米的空证书数据给三叔。当时乡土地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王强提供的数据为三叔也办了一本四至界限都以滴水内为界而且与左邻右舍无任何建筑参照物作证的宅基地证书发给三叔。三叔的宅基地证书所产生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1991年2月28日经县、自治区盖章乡土地站统一给我颁发了第一代农村宅基地证书。当时经办人是本乡土地站的翟某同志,现已退休。到2001年本乡国土所韦某又通知我换了盖有县、自治区、国土资源部大红公章的第二代证书。到后面本乡与另一个乡合并新乡,所以存根档案丢失也不只我一家,整个本乡都有这一现象发生。证书编号没填也不只我一家。填写证书不规范是当时的政策环境造成与我合法拥有土地使用证没有直接关系。
我家由于三叔占住着,我家四个人口实际居住面积只有约40平方米。我的住房条件非常艰苦,按国家人均25平方米标准我家根本达不到。我经多次与三叔协商未果于今年11月3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三叔搬离我家好让我建房,享受国家贫困精准扶贫户的建房补贴。但三叔的儿子李刚是某镇副镇长,利用公权力与三叔的诉讼代理人黄高律师上蹿下跳,串通唆使原1989年来测量我家宅基地的王强到法庭作有利于他自己的假证词说是:“当时第一次把我的这块宅基地测量登记给我家。当天又第二次把我的宅基地测量登记给三叔。”的假证词。其诉讼代理人黄高律师钻这一假证词的法律空子编造出我家的这块宅基地上有两本宅基地证书。存在我家有一本宅基地证,三叔也有一本宅基地证。同一个宅基地上产生两本证不合法的歪理来颠倒黑白歪曲事实真相。具状告到县人民政府与乡国土所、县国土局说在这旧房子三叔也有这旧房子的继承权与一块宅基地上有两本宅基地证书不合法为由,欲辙销我家的宅基地证书。以上就是李刚与他的代理人黄高律师自导自演欲假戏真演的耍把戏。
我家与三叔家是在1983年分家。也就是我们两家在1983年分家并划清楚两家房子的界限后国土所在1989年才去测量,并不是没有划分清两家界限就去测量。当时两家分家依据是把该旧房子总面积97.76平方米分开左右两半住。每家所占旧房子的面积约40多平方米左右:1、如果当时三叔也在我的宅基地上测量登记分要一半为何他的宅基地证书填写的总面积不是48.88平方米?而是8米宽,11米长的88平方米宅基地证书?我的证书现有当时来测量的王刚可作证。2、办证程序有原本乡土地站翟某同志作证是办给我的。3、我想建房受阻后有原村治保主任伦某来调解时三叔说:“当时他确实放弃继承不想住这旧房子,没办这宅基地证书,现在后悔了”的说词。4、现在我的证书与我的宅基地长宽面积以柱头对柱头来放皮尺测量得出的面积与证书相符的,这事实更验证了我宅基地证书的真实情。5、正因为三叔有一本四至界限没有参照建设物的,就更能证明他的证书不在李楠与李海两家的中间的事实依据,也就是一个独立独户的地块。三叔的这一本宅基地证书更能准确地说明三叔为了放弃我这旧房子和宅基地证的继承权和使用权是无须解辨的事实依据。因为1989年王刚、王强来测量的时候我和三叔都是自愿的,他放弃这旧房子与宅基地使用权后,是经他同意我才登记在我名下。我没有强迫他要,也没有在他背后偷偷叫王刚、王强测量登记给我。
我家现在住的旧木瓦房已经准备倒塌,旧木瓦房的存在已威协到我们家人居住与作息的生命危险。所以我们家要求三叔家尽快搬离我家,我好重建新房。因为村里也安排有块约100平方米的宅基地给三叔一家人,三叔现在已在该宅基地上建好木瓦房并放好大米等日常用品,但三叔依然不愿意搬去住。
现在双方争议的交点是:1、三叔说他还有这旧房子的继承权,说一块宅基地上有两本宅基地证书不合法为由,欲通过人民政府辙销我家的宅基地证书。然后给国土部门重新确权这木瓦房的宅基地一半面积给他家住。2、当时登记宅基地证材料时,登记办证的当事人也在场,他们征求我与三叔的意见。是经我同三叔协商后,三叔同意把这旧房子的宅基地证登记在我名下,当时三叔还说他以后另找个独立独户的新地块住。登记办证当事人也是当着我与三叔的面前测量并填写这旧房子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与标明宅基地的四至关系指向给我家。只是当时的环境没有想到三叔会反悔,办证当事人也没有要求我们写什么证明,所以当时我们就没有写什么书面证据,只是双方口头表示同意才办证。现在宅基地证已办给我家有29年了,宅基地证上明确标明有我家房子东西南北指向四至关系。三叔把自己人品与诚信置之度外,想反悔并串通当时办证的工作人员王强作假证词。对自己当时所作的口头表示给以否认。3、县人民政府与国土有关部门反而支持三叔违背诚信的谎言,说当时三叔说以后不住这旧木瓦房子的时候没有白纸黑字作为证据,对我们家提出的要求三叔搬离我家的意见不给支持。政府与国土有关部门反而说这旧木瓦房属于老人遗留下来的祖屋。我与三叔都有继承权,支持三叔分要我现在已经拥有29年的宅基地证面积的一半给三叔。说政府办证存在错误,要修正过来。欲撤销我家与三叔那两本宅基地证后重新确权我家的宅基地面积一半给三叔起房子住。但是现在问题的根源是三叔自己违背诚信,自己反悔才造成今天发生的事情。当时三叔让给我家办宅基地证书就是三叔自动放弃这木瓦房的直接证据。如果当时办证的时候三叔说要求住一半,那我家也不办这宅基地的证书了。现在也不会去法院起诉三叔。三叔于1980年1月正式编入小学公办教师,又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不在本屯,怎么有资格来分要农村的宅基地?希望社会各界权威人士帮忙出个宝贵意见。要从哪个切入点举证更有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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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柳州]
- 李波律师 VIP
- 电话:13407870203
- 704632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5-12 09:09
你好,如果协商不下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 [广西-南宁]
- 黄华勋律师
- 45252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5-09 11:06
案情复杂,需要委托律师,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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