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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属个人,林地属集体,构成林地使用权争议的界定标准

吉林-延边 05-12 01:21  悬赏 30  发布者:命坠轮回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方曾与村集体签订山场承包合同,并在承包期间根据当时政府规划分配的植树造林任务,进行植树造林,目前承包合同到期,随着合同效力的自动解除,村集体也自然收回林地使用权,但个人分析,根据《物权法》和《责任侵权法》中对财产安全的保护和赋权,一方面我方在行使物权保护权的行为时势必影响村集体的林地使用权,另一方面我方有消除妨害的权利,这将构成个人与集体有关林地使用权的争议。
问题:上述个人分析是否成立,还是说必须要等村集体履行使用权导致于争议事实发生后,才可以认定构成个人与集体有关林地使用权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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