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王远洋  徐荣康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接房子的邀请函,这个条款有法律效益吗

重庆-长寿 11-20 16:34  悬赏 0  发布者:a40231…… 给我留言  回答:(3)
业主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XX办理该物业检查及接房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间办理者,请于X月X日后办理,在规定接房之日起15天内不来办理接房手续者,将视为已接房,物业风险由业主自行承担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20 17:21
这个条款是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12-11-20 17:33
原则上无效,除非购房合同中对此已有约定。
回复时间: 2012-11-21 19:09
不能视为合同条款。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朝阳区
山东聊城
北京朝阳区
四川成都
河北石家庄
福建厦门
北京海淀区
江苏无锡
上海徐汇区
最新回复律师
安徽 合肥
人气:283566
北京 朝阳区
人气:6492
重庆 江北
人气:392964
湖北 襄阳
人气:439076
广东 广州
人气:393353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