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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是否需要承担了?

江苏-扬州 11-20 21:45  悬赏 25  发布者:daiyul…… 给我留言  回答:(2)
借 条

今借到王五人民币197.2万元(此为大写)整(借款期限   个月,即从2011年5月5日至   年     月   日),到期一次性还清。逾期还款每日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三计息。
注:利息结至2011年12月5日(借款人用手写部分)
借款人:陈四
2011年5月5日

借 条

今借到刘三人民币232万元(此为大写)整(借款期限   个月,即从2011年4月28日至   年     月   日),到期一次性还清。逾期还款每日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三计息。
注:利息结至2011年11月28日(借款人用手写部分)
借款人:陈四
2011年4月28日

担保函
刘三:
本人愿意为李四向你借款事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人:戴六
2011年5月5日

担保函
王五:
本人愿意为李四向你借款事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人:戴六
2011年4月28日
对上述借条与担保作以下说明:
1、 事实上三方约定的利息结至日为还款日(即7个月期限),现在出借人说借条上还款日不为利息结算日,即为无具体还款日。
2、 此借贷属民间高利贷行为,月息为4%(实际借条上未注明息率),三方之间也无亲戚朋友关系。实际本金:一个为200万(借条上写了232万),一个为170万(借条写了197.2万),在利息结至日至今出借方一直向借款人要款.
3、 借款方向出借方在借条写后陆续向二出借人支付相关款具体如下:
A\打入刘三、王五个人账号或开立本票等(当时所有资金操作皆以刘三为主,打款后资金刘三和王五按实借款可能进行分配):2011年5月付49.8万(刘三个人卡);2011年7月付49.8万(刘三个人卡);2011年8月付14.8万(刘三个人卡);2011年9月付14.8万(刘三个人卡);2011年11月付29.6万(刘三个人卡);2012年4月付30万(写的刘三名字的本票,刘三打了代收,说代收债主王五款,代收人:刘三); 2012年4月付10万(刘三个人卡),2012年4月付4.6万(开立王五名字的本票)
4、 在还款到期日(利息结算日)出借人多次要借款人还款,但未有书面要款及催款函,为以后打官司需要,担保人已请借款人写了一些说明,并请一些人作了书面见证(见证人签字),见证日期主要在2011年12月份中。(证明人与借款人、担保人是一个单位人,只有一个见证人不是此单位人),2011年12月至今后出借人多次要款,并动用了社会力量来要款,据借款人说在2012年5-6月期间,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打了一张约13万的借条(上面无担保人签字,担保也未参加他们之间的谈判)。
针对上面情形,烦问:
1、 担保人(戴六)现在(2012-11-20)是否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是否过担保期限6个月?按时间付款,是否在恰当月份超过利息付款就算还本金,则此日为还款本金日,此日也作为担保6个月的起算日呢?
2、 打官司期间,担保举证?
3、 假如出借人跟担保人要款,担保人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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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21 08:03
需要详细面谈
回复时间: 2012-11-22 10:06
建议来所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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