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李仁红  申维丰  李晓航  
该问题已关闭

买卖使用个人信息罪我朋友在网上买了几万条个人信息,然后使用个

北京 05-18 15:4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2)
买卖使用个人信息罪我朋友在网上买了几万条个人信息,然后使用个人信息出卖保健品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5-18 15:48
您好,涉嫌违法犯罪
回复时间: 2018-05-18 15:52
你好!
法律风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律师意见:
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应该及时委托律师帮助会见、了解客观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替他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争取从轻量刑或缓刑
  • [北京-朝阳区]
  • 宋超律师 VIP
  • 电话:18811476983
  • 873930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5-18 17:08
你好,这是涉嫌违法犯罪的。
回复时间: 2018-05-18 15:50
你好,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的话,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回复时间: 2018-05-18 15:53
您好,一般而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建议详述案情,为您详细分析
回复时间: 2018-05-18 15:58
至少 违法的
回复时间: 2018-05-18 16:03
您好,这是不合法的
回复时间: 2018-05-18 16:10
您好,涉嫌违法犯罪
回复时间: 2018-05-18 16:17
你好,涉嫌犯罪的。
回复时间: 2018-05-18 17:03
你好,一般不合法的,慎重的。
回复时间: 2018-05-18 17:2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结合情节量刑
回复时间: 2018-05-18 17:52
一般而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黑龙江哈尔滨
河北石家庄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四川成都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3879
陕西 西安
人气:584236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7918
山东 菏泽
人气:22071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