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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申请的判断原则,有具体案例。

北京 05-18 17:37  悬赏 0  发布者:havoc0…… 给我留言  回答:(4)
如果一个专利涉及到了抵触申请,那么判断抵触申请的原则,是按照在先申请的原始文件判断,还是按照最后一次补正的文件判断,还是按照其申请过程中提交过的所有文件来判断?

案例一:5月1日我申请专利(1),说明书记载方案A。5月10日主动补正,说明书记载方案A和方案B,5月20日再次主动补正,说明书记载方案A。5月20日我申请专利(2),说明书记载方案B。5月30日,专利(1)授权,此时,专利(2)是否造成抵触申请?

案例二:5月1日我申请专利(1),说明书记载方案A和方案B。5月10日主动补正,说明书记载方案A。5月10日我申请专利(2),说明书记载方案B。5月20日,专利(1)授权,此时,专利(2)是否造成抵触申请?
问题补充:
两个案例里,我申请的都是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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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5-18 18:59
你好,可以申请
回复时间: 2018-05-18 17:47
您好,一般而言,抵触申请的条件有:在先申请必须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不包括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当日提出的他人申请。在先申请还必须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规定予以公布,包括在申请日当日公布的在内。这里所说的公布,是指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是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时的公布或者应申请人的请求而进行的提前公布,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时的公告。如果在先申请因被撤回、被视为撤回或者被驳回而没有公布或者公告,就不能用于评价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可以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在判断在后申请的新颖性时,可以用于进行比较的在先申请的内容是该申请的全部内容,包括说明书(和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但不包括摘要,也不包括优先权文件。如果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应当以缺乏新颖性为理由驳回在后申请。 对于在申请日之前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来说,不仅可以采用单独一份现有技术与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比较,以确定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还可以将它与其他的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对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进行判断。但是对于抵触申请来说,只能用于评价在后申请的新颖性,而不能与其他现有技术结合起来,评价在后申请的创造性。详情可电询律师为您进一步分析
回复时间: 2018-05-18 18:01
你好,可以申请
回复时间: 2018-05-18 18:15
可以 申请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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