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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羁押规定

 11-22 08:57  悬赏 0  发布者:myhmyh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东城区 回答:(5)
当事人因故意伤害(一般)被抓,羁押在预审。与被伤害方达成协议,并赔偿。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羁押多久?同时,有关于最少必须羁押的时间规定吗?如果羁押时间长,达到一定期限,是否必须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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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11月22日 09时34分
羁押的时间要看案件的严重程度,如果您所进行的加害行为已经导致对方轻伤以上,就达到故意伤害的立案标准,根据您的叙述现在公安已经立案,那就要按照刑事案件的一般程序进行,符合逮捕条件的要依法逮捕,那么羁押期限就长了,建议您达成协议后让受害人写份谅解书,然后由律师代理办理取保候审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22 09:14
建议请律师介入进行会见、申请取保候审
回复时间: 2012-11-22 09:27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
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回复时间: 2012-11-22 09:31
你好,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我的补充: 2012-11-22 09:32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12-11-22 09:51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找律师会见采取救济措施。
评论者:myhmyh 给我留言
时间:2012-11-22 09:58
谢谢你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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