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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警察赵凯、曲世鹏和村干部捏造事实冤屈案
河南 11-22 16:39 悬赏 0 发布者:你看她7 给我留言 回答:(0) 控告状
控告人:郭未增,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林州市合涧镇木篡村550号。
被控告人: 赵凯,男,林州市公安局干警。
被控告人:曲世朋,男,林州市公安局干警。
被控告人弄虚作假、徇私枉法,致使无罪的控告人受到刑事追诉,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一、侦察员为追究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询问证人时有诱供行为。
侦察员在询问证人时诱供,致使证人改变证词,故意使无罪的控告人受到刑事追究。证人郭现红录音上称,我本来是按事实说的,但派出所不叫我说。证人牛林昌的询问笔录与之前的录音说得也不一样,以上事实有视频和录音光盘为据。
二、侦察员违法取证、弄虚作假、徇私枉法。
1、侦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一个人取证,最后由两人签名,违反了取证必须有两人的法律规定。询问控告人和杨巧珍和其他证人时均是一人进行的。
2、违反法律程序同时询问两名或两名以上证人,致使证人之间串供。证人郭茂生(刑事侦察卷二卷15-17页询问笔录)甚至替证人候秋娥签字(见刑事侦察卷二卷21页)。
3、询问证人的笔录弄虚作假。
1)侦察员赵凯、曲世朋于2009年11月6日10时35分至11时00分在林州市中心医院询问候秋娥,20分钟后,也就是11时20分,已经在证人郭现红的家中作笔录,中心医院距离郭现红家20多公里,这是不可能的。且两次笔录的时间均做了改动,有改动的痕迹。
2)证人郭建修的询问笔录不是2009年11月6日作的,2009年11月6日13点20分至14点,侦察员正在木篡村村委会,有村干部 的证词为据。同时控告人请求对郭建修该次的笔录制作的时间进行鉴定。
3)证人郭怀昌于2009年11月6日14时20分作的询问笔录也是假的,2009年11月6日14时30分左右两位侦察员和控告人、杨巧珍四人均在合涧派出所。两位侦察员不可能在木篡村取证。
4)申诉人2009年11月6日的询问笔录时间也是假的,不是15时20分作的,而是17时以后作的。
三 控告人患有脑梗塞、高血压三期、心脏病,不适合关押,根据林州市看守所的诊断申请,应当办理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滥用职权拒不办理。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明知控告人无罪,诱导证人作伪证,致使无罪的控告人受到刑事追诉 ,
(详见公安机关的通报批评赵凯、曲世朋的林公【2011】59号文件)
请求各界法律人士依法查清上述事实,追究被控告人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还控告人一个清白。
此致
附 光盘一个、证人证言 份
郭未增 电话13603462642
控告人:郭未增,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林州市合涧镇木篡村550号。
被控告人: 赵凯,男,林州市公安局干警。
被控告人:曲世朋,男,林州市公安局干警。
被控告人弄虚作假、徇私枉法,致使无罪的控告人受到刑事追诉,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一、侦察员为追究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询问证人时有诱供行为。
侦察员在询问证人时诱供,致使证人改变证词,故意使无罪的控告人受到刑事追究。证人郭现红录音上称,我本来是按事实说的,但派出所不叫我说。证人牛林昌的询问笔录与之前的录音说得也不一样,以上事实有视频和录音光盘为据。
二、侦察员违法取证、弄虚作假、徇私枉法。
1、侦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一个人取证,最后由两人签名,违反了取证必须有两人的法律规定。询问控告人和杨巧珍和其他证人时均是一人进行的。
2、违反法律程序同时询问两名或两名以上证人,致使证人之间串供。证人郭茂生(刑事侦察卷二卷15-17页询问笔录)甚至替证人候秋娥签字(见刑事侦察卷二卷21页)。
3、询问证人的笔录弄虚作假。
1)侦察员赵凯、曲世朋于2009年11月6日10时35分至11时00分在林州市中心医院询问候秋娥,20分钟后,也就是11时20分,已经在证人郭现红的家中作笔录,中心医院距离郭现红家20多公里,这是不可能的。且两次笔录的时间均做了改动,有改动的痕迹。
2)证人郭建修的询问笔录不是2009年11月6日作的,2009年11月6日13点20分至14点,侦察员正在木篡村村委会,有村干部 的证词为据。同时控告人请求对郭建修该次的笔录制作的时间进行鉴定。
3)证人郭怀昌于2009年11月6日14时20分作的询问笔录也是假的,2009年11月6日14时30分左右两位侦察员和控告人、杨巧珍四人均在合涧派出所。两位侦察员不可能在木篡村取证。
4)申诉人2009年11月6日的询问笔录时间也是假的,不是15时20分作的,而是17时以后作的。
三 控告人患有脑梗塞、高血压三期、心脏病,不适合关押,根据林州市看守所的诊断申请,应当办理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滥用职权拒不办理。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明知控告人无罪,诱导证人作伪证,致使无罪的控告人受到刑事追诉 ,
(详见公安机关的通报批评赵凯、曲世朋的林公【2011】59号文件)
请求各界法律人士依法查清上述事实,追究被控告人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还控告人一个清白。
此致
附 光盘一个、证人证言 份
郭未增 电话1360346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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