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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真面目
11-24 21:10 悬赏 30 发布者:靖江何剑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泰州 回答:(1)
靖江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简称靖江驾校)目前性质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为靖江市民政局,隶属于靖江市交巡警大队。这家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驾校其实是一个标准的挂羊头卖狗肉的营利性的驾校。事实与理由:
1、这几年来,随着百姓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汽车走进了千家万户,对汽车驾驶人的需求也就随之有了增加。因而,驾培这一行业日剧火爆,驾校也成了暴利行业。近几年,靖江驾校的每年净收入已超过了500万元,与之对比的靖江驾校的登记开办资金只有3万元相比,可算得上是暴利企业吧,这明显违背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中第4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然而,靖江驾校打着“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为目的”这个旗号公开营利且为暴利,而靖江市民政局对此的每年监管却置之不理,助长违法。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现有的驾校资产有目共睹,不足100万元(有相当一部分教练用车还存在驾校和教练员共同出资购买,或由教练员自己购买),而这些年,靖江驾校的净利润又是如何支配,还是被某个单位侵占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0条规定:任何国家机关、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都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第115条规定: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5)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然而,现任靖江驾校校长、副校长、业务主管这三人均为靖江市交巡警大队在职交通民警,他们难道对《交通安全法》不熟知吗?对百姓的交通违章能按照此法执行,而对待自己怎么就不能以身作则呢?真是应了民间所说:只许官兵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更何况咱们靖江交警警力这么缺乏,用了那么多的辅警在执勤,而我们的在职交通民警却在编外搞起来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4、《交通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规定》第1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这一点已经明确告知,驾校经营是属工商经营行为,属营利性经营单位范畴。而靖江市民政局为什要以该单位是政府改制企业为由庇护、保护该驾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呢?而且纵容了这三位民警的违法。不管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公务员法》都不能容忍他们再这样违法下去。
5、2012年1月4日,李学勇省长签发第2号令,颁发了《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执行。《办法》第25条规定:驾培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培训教练,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然而,靖江驾校近100名教练员至今未能得到与驾校签订劳动合同,驾校更未为教练员办理任何保险(包括养老保险),教练员的“老有所养”这一愿望不知怎么才能得以实现。
1、这几年来,随着百姓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汽车走进了千家万户,对汽车驾驶人的需求也就随之有了增加。因而,驾培这一行业日剧火爆,驾校也成了暴利行业。近几年,靖江驾校的每年净收入已超过了500万元,与之对比的靖江驾校的登记开办资金只有3万元相比,可算得上是暴利企业吧,这明显违背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中第4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然而,靖江驾校打着“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为目的”这个旗号公开营利且为暴利,而靖江市民政局对此的每年监管却置之不理,助长违法。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现有的驾校资产有目共睹,不足100万元(有相当一部分教练用车还存在驾校和教练员共同出资购买,或由教练员自己购买),而这些年,靖江驾校的净利润又是如何支配,还是被某个单位侵占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0条规定:任何国家机关、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都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第115条规定: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5)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然而,现任靖江驾校校长、副校长、业务主管这三人均为靖江市交巡警大队在职交通民警,他们难道对《交通安全法》不熟知吗?对百姓的交通违章能按照此法执行,而对待自己怎么就不能以身作则呢?真是应了民间所说:只许官兵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更何况咱们靖江交警警力这么缺乏,用了那么多的辅警在执勤,而我们的在职交通民警却在编外搞起来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4、《交通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规定》第1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这一点已经明确告知,驾校经营是属工商经营行为,属营利性经营单位范畴。而靖江市民政局为什要以该单位是政府改制企业为由庇护、保护该驾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呢?而且纵容了这三位民警的违法。不管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公务员法》都不能容忍他们再这样违法下去。
5、2012年1月4日,李学勇省长签发第2号令,颁发了《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执行。《办法》第25条规定:驾培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培训教练,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然而,靖江驾校近100名教练员至今未能得到与驾校签订劳动合同,驾校更未为教练员办理任何保险(包括养老保险),教练员的“老有所养”这一愿望不知怎么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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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山西-太原]
- 朱君秀律师
- 电话:13007023233
- 701421积分
回复时间:2012年11月24日 21时15分
答:有营业执照时,与教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缴纳保险。
追问:
朱律师,您好!这个驾校能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吗?这三位民警在该驾校工作适合吗?
回答:
答:公务员不能经商。
追问:
现在民政局给该驾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所以,这三位民警就打着这个幌子,在该驾校任职。有方法能够让民政局对该驾校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吗?
回答:
答:举报驾校盈利。
追问:
向哪个部门举报?我已多次向该驾校登记机关(靖江市民政局)举报过,但一直没有回复。
回答:
答:纪检部门举报,再说了,该企业可以做被告,认为侵犯你们的合法权益时,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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