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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问题

广西 11-23 00:15  悬赏 0  发布者:黄叶飘零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采用预缴方式,至2011年12月31日止我公司多缴企业所得税款290000元,2012年11月20日经核查实需进行纳税调整增加230000元(所属期为2011年度),进行补申报时,税务机关的多缴税款29万元中抵减23万税款,并将按23万元税款作欠税补计滞纳金,请问我公司已经预先多缴了税款,在多缴的税款抵减应补税款,需加收滞纳金吗?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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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23 16:40
二、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回复时间: 2012-11-23 07:57
不需要补交及加收滞纳金
回复时间: 2012-11-23 10:26
应不需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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