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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单位分给我父亲厂院平房居住使用。后单位撤离全家仍继续在此居住直至房主找上门要求缴纳房地租金

天津 05-23 21:4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解放初期单位分给我父亲厂院平房居住使用。后单位撤离全家仍继续在此居住直至房主找上门要求缴纳房地租金,才知单位一直是租赁厂院作为办公用房,双方经法院达成协议:补缴以前租金以后每月缴纳房租无固定期使用。后房屋破损严重,房主因维修费高昂拒修。1969年经革委会、房管站鉴定:危房批准翻盖,并核查房主已死亡无后代。1985年改造三级跳坑时批准再次翻盖。现在平房改造,认定违反《城乡规划法》为违章建筑,经行政复议后因未在房管和规划部门登记维持原判。 仅从1954年5月房租收据上显示,全家三代有户口居住至今已达60余年之久,该院房屋建设后入住远在两部法规颁布实施之前,何况出资将房屋翻盖,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更自住自修多年至今。特咨询律师:行政诉讼该怎样维权,重点从哪入手?感谢律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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