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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黄爱华(一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2月生
天津 05-26 23:0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黄爱华(一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2月生。住宜昌市兴山县水月寺镇高岚村84号。电话:13872649900
被申请人:赵承琼(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2月生,宜昌市兴山县水月寺镇居委会31号,电话:15872538319
案由,申请人黄爱华与赵承琼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效力一案。经兴山法院一审,案号(2017)鄂0526民初172号。宜昌市中级法院二审,案号(2017)鄂05民终2649号。但无法执行,执行异议被驳回,该案一审,二审认定事实清楚,正确。由于原告没有再上诉,故二审无程序错识。再审申请人认为是一审判决部分错误,导致无法执行,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故申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请求事项,请求再审法院支持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的全部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中超出诉讼请求的内容。故请求再审判令:1:确认黄爱华与赵承琼签定的合同无效,2:由赵承琼返还黄爱华购车款182000万,3:由赵承琼支付支付黄爱华1月运单收入9500元(14920-所有费用)4:诉讼费由赵承琼全部承担。
法院是以赵承琼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权利人不追认而合同无效。
事实和理由1原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90条,第二项,第五项,第2项规定,确定民事责任,违背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规定,涉案车辆所有权属交运集团,赵承琼是承包经营,在诉讼过程中交运集团将该车收回。法院已调取赵承琼与交运集团签订的承包合同为证。
合同内容第八条,第2条明确约定,赵承琼若将该车转让给第三人,交运集团有权将车收回。第十条,第5项约定“2017年11月2日”赵承琼的承包期满后,车辆及证件由交运集团收回赵承琼无异议。法院判决将车交给赵承琼,明显违背赵承琼与交运集团的合同约定。同时也违背了物权法第106条,第24条的规定,
1判决书第三项限被告黄爱华在实际返还车辆20日内返还黄爱华人民币182000元,违法法律适用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那么为什么要我先返还车辆 赵承琼后返还钱,而不是赵承琼先返还钱,我后返车。明显在适用法律上。
2原判决的基本事实无证据 证明 ,一审法院判决我将车返还给赵承琼,就应该有我实际占用该车或将车证件已交付给我的证据。(如收条等)因为该车辆控制权和证件都在交运集团,承包人只是管理经营,原二审法院部分说的相当清楚,正确,一审法院在赵承琼没有证明我已实际占用该车或办理转让登记的情况下。判决我将所有权车辆返还无处分权人,属无证据判决。
3:超出诉讼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在整个案件中赵承琼既 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黄爱华(一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2月生。住宜昌市兴山县水月寺镇高岚村84号。电话:13872649900
被申请人:赵承琼(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2月生,宜昌市兴山县水月寺镇居委会31号,电话:15872538319
案由,申请人黄爱华与赵承琼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效力一案。经兴山法院一审,案号(2017)鄂0526民初172号。宜昌市中级法院二审,案号(2017)鄂05民终2649号。但无法执行,执行异议被驳回,该案一审,二审认得实清楚,正确。由于原告没有再上诉,故二审无程序错识。再审申请人认为是一审判决部分错误,导致无法执行,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故申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请求事项,请求再审法院支持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的全部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中超出诉讼请求的内容。故请求再审判令:1:确认黄爱华与赵承琼签定的合同无效,2:由赵承琼返还黄爱华购车款182000万,3:由赵承琼支付支付黄爱华1月运单收入9500元(14920-所有费用)4:诉讼费由赵承琼全部承担。
法院是以赵承琼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权利人不追认而合同无效。
事实和理由1原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90条,第二项,第五项,第2项规定,确定民事责任,违背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规定,涉案车辆所有权属交运集团,赵承琼是承包经营,在诉讼过程中交运集团将该车收回。法院已调取赵承琼与交运集团签订的承包合同为证。
合同内容第八条,第2条明确约定,赵承琼若将该车转让给第三人,交运集团有权将车收回。第十条,第5项约定“2017年11月2日”赵承琼的承包期满后,车辆及证件由交运集团收回赵承琼无异议。法院判决将车交给赵承琼,明显违背赵承琼与交运集团的合同约定。同时也违背了物权法第106条,第24条的规定,
1判决书第三项限被告黄爱华在实际返还车辆20日内返还黄爱华人民币182000元,违法法律适用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那么为什么要我先返还车辆 赵承琼后返还钱,而不是赵承琼先返还钱,我后返车。明显在适用法律上。
2原判决的基本事实无证据 证明 ,一审法院判决我将车返还给赵承琼,就应该有我实际占用该车或将车证件已交付给我的证据。(如收条等)因为该车辆控制权和证件都在交运集团,承包人只是管理经营,原二审法院部分说的相当清楚,正确,一审法院在赵承琼没有证明我已实际占用该车或办理转让登记的情况下。判决我将所有权车辆返还无处分权人,属无证据判决。
3:超出诉讼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在整个案件中赵承琼既无诉讼又无对该车是否应该返还,返还给谁,是谁实际控制等进行辩论。而法院超诉请判决,实际是在剥夺我的辩论权。
4:该案过错责任在赵承琼,而诉讼费分摊我比她多,明显不公平。综上,由于原判决无法执行,造成在这个买卖合同案件中 再审申请人既没有得到该车的所有权,又不能执行追回钱,而赵承琼却用处分他人财产的方式得到了182000元的不当得利。显然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故申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诉讼又无对该车是否应该返还,返还给谁,是谁实际控制等进行辩论。而法院超诉请判决,实际是在剥夺我的辩论权。
5该案过错责任在赵承琼,而诉讼费分摊我比她多,明显不公平。综上,由于原判决无法执行,造成在这个买卖合同案件中 再审申请人既没有得到该车的所有权,又不能执行追回钱,而赵承琼却用处分他人财产的方式得到了182000元的不当得利。显然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故申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黄爱华(一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2月生。住宜昌市兴山县水月寺镇高岚村84号。电话:13872649900
被申请人:赵承琼(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2月生,宜昌市兴山县水月寺镇居委会31号,电话:15872538319
案由,申请人黄爱华与赵承琼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效力一案。经兴山法院一审,案号(2017)鄂0526民初172号。宜昌市中级法院二审,案号(2017)鄂05民终2649号。但无法执行,执行异议被驳回,该案一审,二审认定事实清楚,正确。由于原告没有再上诉,故二审无程序错识。再审申请人认为是一审判决部分错误,导致无法执行,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故申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请求事项,请求再审法院支持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的全部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中超出诉讼请求的内容。故请求再审判令:1:确认黄爱华与赵承琼签定的合同无效,2:由赵承琼返还黄爱华购车款182000万,3:由赵承琼支付支付黄爱华1月运单收入9500元(14920-所有费用)4:诉讼费由赵承琼全部承担。
法院是以赵承琼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权利人不追认而合同无效。
事实和理由1原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90条,第二项,第五项,第2项规定,确定民事责任,违背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规定,涉案车辆所有权属交运集团,赵承琼是承包经营,在诉讼过程中交运集团将该车收回。法院已调取赵承琼与交运集团签订的承包合同为证。
合同内容第八条,第2条明确约定,赵承琼若将该车转让给第三人,交运集团有权将车收回。第十条,第5项约定“2017年11月2日”赵承琼的承包期满后,车辆及证件由交运集团收回赵承琼无异议。法院判决将车交给赵承琼,明显违背赵承琼与交运集团的合同约定。同时也违背了物权法第106条,第24条的规定,
1判决书第三项限被告黄爱华在实际返还车辆20日内返还黄爱华人民币182000元,违法法律适用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那么为什么要我先返还车辆 赵承琼后返还钱,而不是赵承琼先返还钱,我后返车。明显在适用法律上。
2原判决的基本事实无证据 证明 ,一审法院判决我将车返还给赵承琼,就应该有我实际占用该车或将车证件已交付给我的证据。(如收条等)因为该车辆控制权和证件都在交运集团,承包人只是管理经营,原二审法院部分说的相当清楚,正确,一审法院在赵承琼没有证明我已实际占用该车或办理转让登记的情况下。判决我将所有权车辆返还无处分权人,属无证据判决。
3:超出诉讼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在整个案件中赵承琼既 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黄爱华(一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2月生。住宜昌市兴山县水月寺镇高岚村84号。电话:13872649900
被申请人:赵承琼(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2月生,宜昌市兴山县水月寺镇居委会31号,电话:15872538319
案由,申请人黄爱华与赵承琼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效力一案。经兴山法院一审,案号(2017)鄂0526民初172号。宜昌市中级法院二审,案号(2017)鄂05民终2649号。但无法执行,执行异议被驳回,该案一审,二审认得实清楚,正确。由于原告没有再上诉,故二审无程序错识。再审申请人认为是一审判决部分错误,导致无法执行,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故申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请求事项,请求再审法院支持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的全部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中超出诉讼请求的内容。故请求再审判令:1:确认黄爱华与赵承琼签定的合同无效,2:由赵承琼返还黄爱华购车款182000万,3:由赵承琼支付支付黄爱华1月运单收入9500元(14920-所有费用)4:诉讼费由赵承琼全部承担。
法院是以赵承琼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权利人不追认而合同无效。
事实和理由1原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90条,第二项,第五项,第2项规定,确定民事责任,违背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规定,涉案车辆所有权属交运集团,赵承琼是承包经营,在诉讼过程中交运集团将该车收回。法院已调取赵承琼与交运集团签订的承包合同为证。
合同内容第八条,第2条明确约定,赵承琼若将该车转让给第三人,交运集团有权将车收回。第十条,第5项约定“2017年11月2日”赵承琼的承包期满后,车辆及证件由交运集团收回赵承琼无异议。法院判决将车交给赵承琼,明显违背赵承琼与交运集团的合同约定。同时也违背了物权法第106条,第24条的规定,
1判决书第三项限被告黄爱华在实际返还车辆20日内返还黄爱华人民币182000元,违法法律适用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那么为什么要我先返还车辆 赵承琼后返还钱,而不是赵承琼先返还钱,我后返车。明显在适用法律上。
2原判决的基本事实无证据 证明 ,一审法院判决我将车返还给赵承琼,就应该有我实际占用该车或将车证件已交付给我的证据。(如收条等)因为该车辆控制权和证件都在交运集团,承包人只是管理经营,原二审法院部分说的相当清楚,正确,一审法院在赵承琼没有证明我已实际占用该车或办理转让登记的情况下。判决我将所有权车辆返还无处分权人,属无证据判决。
3:超出诉讼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在整个案件中赵承琼既无诉讼又无对该车是否应该返还,返还给谁,是谁实际控制等进行辩论。而法院超诉请判决,实际是在剥夺我的辩论权。
4:该案过错责任在赵承琼,而诉讼费分摊我比她多,明显不公平。综上,由于原判决无法执行,造成在这个买卖合同案件中 再审申请人既没有得到该车的所有权,又不能执行追回钱,而赵承琼却用处分他人财产的方式得到了182000元的不当得利。显然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故申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诉讼又无对该车是否应该返还,返还给谁,是谁实际控制等进行辩论。而法院超诉请判决,实际是在剥夺我的辩论权。
5该案过错责任在赵承琼,而诉讼费分摊我比她多,明显不公平。综上,由于原判决无法执行,造成在这个买卖合同案件中 再审申请人既没有得到该车的所有权,又不能执行追回钱,而赵承琼却用处分他人财产的方式得到了182000元的不当得利。显然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故申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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