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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用库存车充新车,想让消费者硬吃。
广东-清远 05-27 00:03 悬赏 0 发布者:myname…… 给我留言 回答:(0) 简述:4s店用库存车充新车,隐瞒库存车信息,销售给消费者。
原告:冯女士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清三公路(圆邦福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诉求:换置近期生产新车,否则退回订金+损失费
背景:
①2018年4月15日,冯女士前往清城区横荷街道清三公路圆邦福特4s店购车。冯女士以市场默认购买新车的意愿下(双方无任何关于库存车展开讨论)与4s店展开价格协商,最后达成全款11万购下一部2017款低配自动档福克斯,并付款5000元人民币用作订金。有订车单和收据,订车单上没有标明任何提车时间,新车生产日期等等具体信息,冯女士一行人没有维权意识,默认4s店提供新车,默认双方意购新车。口头达成新车需4月底5月初到货验车提车。
②在等待汽车生产及调货长达20日后的2018年5月6日,冯女士前往4s店验车补交车款。经验车发现,4s所提供车型为2017年9月生产的库存车(市场上定义超三月为库存车),与冯女士一行人意愿完全相反。经理以价格优惠大及该车没有质量问题搪塞,对欺骗消费者的相关问题及错误态度避而不谈:1.告知需一月时间调取新车,结果为库存车;2.作为专业销售,冯女士一行人要求看生产日期时,模糊其词表示不清楚;3.销售以汽车换代不再生产该车型为理由回应日期过早,但福特公司全国客服告知该车型一直在生产;4.经理表示价格优惠大只能提供此类库存车,又表示4s店无法获知厂家配车日期并无法要求厂家配置新车,前后矛盾,无法自圆。
中午,拨打12315投诉。
下午,经冯女士一行人在大堂施压,要经理出面商谈,4s店经理告知冯女士一行人,每月会到货十几辆新车,由于5月6日为周末,无法获知当月新车到店日,会于由销售通知冯女士过来看车的具体日期。
③冯女士回家后,由周一5月7日开始连续几日催促原销售告知新车到店日期。第一次销售回答当时不在公司,无法查到。第二次销售回应本月到货的福克斯不是冯女士预购的低配款,要继续等消息。再过了一段时间,销售告知冯女士,老板不愿换车,想要约冯女士到店再次协商,冯女士与家人商量后决定,如果此行无法达到换车或退订的欲求,无形中又产生不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和昂贵的时间成本,回复不愿到现场,要求销售提供老板的手机号码。直接要求在电话里做简单沟通,看看双方的意思和态度如何,再做是否去现场的决定。而销售则拒绝了,并告知提供老板电话给冯女士,他本人就无法在那里上班了。到此沟通无法继续,后冯女士找到网上差不多的案例,截图案例中4s店的违反的法例发给销售,销售说会给老板看。至此以后,没有再继续交流。(以上第三条背景有微信聊天记录)
④2018年5月25日周五下午,之前的电话投诉有了回应。工商所致电冯女士,询问冯女士基本信息,告知冯女士工商所与4s店已有过沟通,4s店表明态度不愿意换新车,如果冯女士坚持的话,可以和4s店走法律途径。同时,工商询问冯女士有无能说明4s店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引诱消费者购车的相关证据。奈何首次签订订车单之日与验车之日,冯女士一行人均没有相应的维权意识,所以无法提供任何有力的录音、视频等证据,仅仅只有与销售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最后,工商询问冯女士是否愿意到当地工商所进行双方面谈协商,可尽快于周一或周二组织面谈。
⑤2018年5月25晚上,冯女士一家人吃饭商量,提出了一条较有力的辩驳点:冯女士一行人为全款购车而非分期购车,议价时4s店告知冯女士有一台现车。达成11万全款购车后,4s却表示不好意思,原有现车实际已被订购了,遂达成口头协议4月尾5月初会有新车到店,届时通知冯女士验车。最终结果,验车为库存车,而冯女士在能直接全款支付的情况下,交付了5000元订金,欲购车为新车而不是库存车,如为库存车不必要等20日,也不必要签下订单,直接去仓库里取车出来就能马上全款支付买下。而如此可分为买车和订车,所以冯女士与4s店达成的口头协议不可能是特价库存车。4s店摆明是在欺瞒消费者和引诱消费者,故意赖非本地人,硬让冯女士拿下此类库存车。当晚冯女士一家人商谈最后,还联系了一名冯女士本人所在地英德的在汽车销售行业工作的远房亲戚,让其帮忙查询相关信息。(请问律师此点并非实质证据,而仅为对现实的剖析,能否作为法律上的证据?)
⑥2018年5月26日晚,冯女士家人前一晚所联系的当地远房亲戚销售致电来消息告知了一些所谓的内幕消息:
1.该亲戚与被告4s店老板很熟,因为经常到该老板店里取车拿货,同时和该4s店对过身份信息,确认过信息所谈确为冯女士一行人,绝对没有问错对象。
2.冯女士一行人当初订车时就被人下套了,现在冯女士欲购车型在该亲戚所在车行也有现货,而且现在市面上这台车一大批都是17年9月生产的,再新一点的也只是17年11月或者12月生产,相差无几。现在市面上这批车被当做特价库存车,提供几千块的优惠来做促销。
3.该亲戚表示冯女士已被人下好套,现综合信息,没有任何证据能提供帮助,如走法律途径是无法维权的。该亲戚还劝说其实该车没有质量问题,如果愿意接受这批9月份的车,他会和4s店沟通,冯女士可以直接在英德付款提车,或者带上该亲戚到4s店验车。同时冯女士享有提车直接更换机油,并且提供多几次免费保养。
总结:经上所述,冯女士认为在当今社会,太多的消费者就这样低下头不会为自己维权。同时冯女士仍然决定不愿接受自己被欺骗的真实存在,决定绝不妥协,要抗争维权到底。现第一想法为回复工商愿意到工商所与4s店展开协商,并且决定抗争到底,不愿意接受库存车。请问下在这样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冯女士能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吗,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帮助到冯女士吗?同时,冯女士认为,如有必要想花钱找一名律师去维护权益,请问这个有必要吗?
原告:冯女士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清三公路(圆邦福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诉求:换置近期生产新车,否则退回订金+损失费
背景:
①2018年4月15日,冯女士前往清城区横荷街道清三公路圆邦福特4s店购车。冯女士以市场默认购买新车的意愿下(双方无任何关于库存车展开讨论)与4s店展开价格协商,最后达成全款11万购下一部2017款低配自动档福克斯,并付款5000元人民币用作订金。有订车单和收据,订车单上没有标明任何提车时间,新车生产日期等等具体信息,冯女士一行人没有维权意识,默认4s店提供新车,默认双方意购新车。口头达成新车需4月底5月初到货验车提车。
②在等待汽车生产及调货长达20日后的2018年5月6日,冯女士前往4s店验车补交车款。经验车发现,4s所提供车型为2017年9月生产的库存车(市场上定义超三月为库存车),与冯女士一行人意愿完全相反。经理以价格优惠大及该车没有质量问题搪塞,对欺骗消费者的相关问题及错误态度避而不谈:1.告知需一月时间调取新车,结果为库存车;2.作为专业销售,冯女士一行人要求看生产日期时,模糊其词表示不清楚;3.销售以汽车换代不再生产该车型为理由回应日期过早,但福特公司全国客服告知该车型一直在生产;4.经理表示价格优惠大只能提供此类库存车,又表示4s店无法获知厂家配车日期并无法要求厂家配置新车,前后矛盾,无法自圆。
中午,拨打12315投诉。
下午,经冯女士一行人在大堂施压,要经理出面商谈,4s店经理告知冯女士一行人,每月会到货十几辆新车,由于5月6日为周末,无法获知当月新车到店日,会于由销售通知冯女士过来看车的具体日期。
③冯女士回家后,由周一5月7日开始连续几日催促原销售告知新车到店日期。第一次销售回答当时不在公司,无法查到。第二次销售回应本月到货的福克斯不是冯女士预购的低配款,要继续等消息。再过了一段时间,销售告知冯女士,老板不愿换车,想要约冯女士到店再次协商,冯女士与家人商量后决定,如果此行无法达到换车或退订的欲求,无形中又产生不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和昂贵的时间成本,回复不愿到现场,要求销售提供老板的手机号码。直接要求在电话里做简单沟通,看看双方的意思和态度如何,再做是否去现场的决定。而销售则拒绝了,并告知提供老板电话给冯女士,他本人就无法在那里上班了。到此沟通无法继续,后冯女士找到网上差不多的案例,截图案例中4s店的违反的法例发给销售,销售说会给老板看。至此以后,没有再继续交流。(以上第三条背景有微信聊天记录)
④2018年5月25日周五下午,之前的电话投诉有了回应。工商所致电冯女士,询问冯女士基本信息,告知冯女士工商所与4s店已有过沟通,4s店表明态度不愿意换新车,如果冯女士坚持的话,可以和4s店走法律途径。同时,工商询问冯女士有无能说明4s店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引诱消费者购车的相关证据。奈何首次签订订车单之日与验车之日,冯女士一行人均没有相应的维权意识,所以无法提供任何有力的录音、视频等证据,仅仅只有与销售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最后,工商询问冯女士是否愿意到当地工商所进行双方面谈协商,可尽快于周一或周二组织面谈。
⑤2018年5月25晚上,冯女士一家人吃饭商量,提出了一条较有力的辩驳点:冯女士一行人为全款购车而非分期购车,议价时4s店告知冯女士有一台现车。达成11万全款购车后,4s却表示不好意思,原有现车实际已被订购了,遂达成口头协议4月尾5月初会有新车到店,届时通知冯女士验车。最终结果,验车为库存车,而冯女士在能直接全款支付的情况下,交付了5000元订金,欲购车为新车而不是库存车,如为库存车不必要等20日,也不必要签下订单,直接去仓库里取车出来就能马上全款支付买下。而如此可分为买车和订车,所以冯女士与4s店达成的口头协议不可能是特价库存车。4s店摆明是在欺瞒消费者和引诱消费者,故意赖非本地人,硬让冯女士拿下此类库存车。当晚冯女士一家人商谈最后,还联系了一名冯女士本人所在地英德的在汽车销售行业工作的远房亲戚,让其帮忙查询相关信息。(请问律师此点并非实质证据,而仅为对现实的剖析,能否作为法律上的证据?)
⑥2018年5月26日晚,冯女士家人前一晚所联系的当地远房亲戚销售致电来消息告知了一些所谓的内幕消息:
1.该亲戚与被告4s店老板很熟,因为经常到该老板店里取车拿货,同时和该4s店对过身份信息,确认过信息所谈确为冯女士一行人,绝对没有问错对象。
2.冯女士一行人当初订车时就被人下套了,现在冯女士欲购车型在该亲戚所在车行也有现货,而且现在市面上这台车一大批都是17年9月生产的,再新一点的也只是17年11月或者12月生产,相差无几。现在市面上这批车被当做特价库存车,提供几千块的优惠来做促销。
3.该亲戚表示冯女士已被人下好套,现综合信息,没有任何证据能提供帮助,如走法律途径是无法维权的。该亲戚还劝说其实该车没有质量问题,如果愿意接受这批9月份的车,他会和4s店沟通,冯女士可以直接在英德付款提车,或者带上该亲戚到4s店验车。同时冯女士享有提车直接更换机油,并且提供多几次免费保养。
总结:经上所述,冯女士认为在当今社会,太多的消费者就这样低下头不会为自己维权。同时冯女士仍然决定不愿接受自己被欺骗的真实存在,决定绝不妥协,要抗争维权到底。现第一想法为回复工商愿意到工商所与4s店展开协商,并且决定抗争到底,不愿意接受库存车。请问下在这样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冯女士能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吗,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帮助到冯女士吗?同时,冯女士认为,如有必要想花钱找一名律师去维护权益,请问这个有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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