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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

 05-27 11:09  悬赏 0  发布者:杨阳068 给我留言  回答:(0)
信   访   申   请   书
申请人:余昌勇,男,35岁,身份证号:522101198007022432,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顶山镇新街135号,联系电话:13379605571。
被申请人:陈国果,男,35岁,身份证号:522121198102044811,住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文化小区8栋1单元12号,联系电话:15519288333。
申请人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15)汇民
初字423号、终审(2016)黔03民终2077号、再审裁定(2016)黔03民申170号,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被驳回,遵检民(行)监[2017]52030000029号。申诉人不服,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反应。
申请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该判决、裁定,根据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判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投资款62037.50元。返还被侵占的20个卖车利润。
3、请求判一、二审判决、再审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赔偿对申诉人造成的累诉损失。
申请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该再审。
1、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原告证据不足,超一年拆除期间无事实依据证明。
2、第(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原判决、裁定不根据庭审证据依法追究被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违约欺诈的法律责任,还有被告一、二审庭审笔录前后矛盾,全是欺骗、狡辩的谎言,反而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判决理由,以原告加入前了解不周,自己愿听被告一面之词作判决依据。更荒唐的是,由于拿不出让被告胜诉的任何证据,理由,就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已并未将入伙之前财产等情况列入其合伙条件”来作为认定原告证据不足的理由。
3、第(七)、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中院审判长文小琼违规两次任本案审判长。第一次是(2015)遵市法民商初字第31号。第二次是(2016)黔03民终2077号,因发现她偏向不公,又插手我一审判决,终审申请回避被拒绝。
4、第(十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判决不是体现庭审结果,而是看人下判,未审先定。
一审前,案件就在中院等了4个月12天,开庭第一句文小琼就说:“别人一套房,卖与他人,又卖与你,你了解不周就该倒霉。”她又问:“被告?原告超拆除期间,已经没有胜诉的可能。但人家两个月就给你六万多,两个人两个月奔波帮你卖20个车,凭良心,你一万、五千补助点,同意我帮你们调解,不同意撤回汇川区法院,我给他们打个招呼,中院审理的是百万以上的官司。”
审判长一语双关的“良心、”“招呼……”非法获利百万的被告心知肚明,他理直气壮地说:“当时我是想给他一万多,现在他把我起诉了,我一分不拿。”
汇川区法院审判长杨梦艳开庭后,2015年11月18日明确告诉我和父亲:“六万多投资款被告是认可的,没问题,二十个卖车利润你拿不出证据就算了。”(我声辩21个卖车合同就是证据)还说:“中院审理的案件,为何要到区法院,我要找文法官了解一下……”文小琼也说要向她“打招呼。”可这一“招呼、”“了解,”第九天判决就变了,完全按照文小琼未审先定的思路,认定超除斥期间、还认定证据不足。我上诉后案件又落到她文小琼手里,申请回避被拒绝。
事实依据: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原告证据不足是错误的。
一审庭审笔录第四、五页证明,原告提交有充分的证据,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是:被告开公司后8个月才卖一个车,在公司严重亏损的情况下,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我六万多投资款。加入后,我夫妻二人起早贪黑几个月奔波卖车,自己开车加油都花一万多,卖了20个车。他违约欺诈,隐瞒卖车账本,独霸卖车利润,请会计做假账零申报,偷税营业8810400元。证据是录音、光盘、照片、电话录音、租地合同、21个卖车合同等7组证据。审判长杨茂艳将证据给被告确认,问是否需要播放录音光盘?被告说“不需要,认可录音光盘内容。”庭审笔录第五、六页证明,被告对7组证据真实性认可,无异议。第九页证明,被告无证据、无答辩、无反驳意见,只有前后相互矛盾的欺骗、狡辩谎言。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原被告双方2014年3月17日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共同经营两个月就停止营业,认定原告在此期间就应该知道受欺诈,2015年6月4日起诉超一年除斥期间的判决是错误的。
1、庭审光盘中9张照片证明,2014年8月原告在公司卖车,8月30日,样车还摆在公司,车上、广告牌上有原被告卖车联系电话。由于被告隐瞒临时租地合同,致使原告不明真相,9月10日阻止公司被拆除10天。
2、被告的会计刘洪结算依据、原告账册,证明原告2014年3月17日加入后,双方共支付公司会计10个月工资3500元。
(被告第11段录音说:当时给会计一个月500元,因为都是0申报,后来是两个月500元。)
3、一审庭审笔录第五页第15行被告说:公司2015年关闭。
4、主要证据录音时间证明,原告2015年3月12日录音后才知道受欺骗。
5、裁定书,立案通知书证明,原告2015年6月4日立案,没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以上是一、二审庭审笔录记录的事实。如此简单明白的案件,一审颠倒黑白枉法裁判,终审、再审官官相护,申请人人不服,依法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申请人提交有充分的证据,对法院每一条错误判决都以一至五条事实依据予以反驳,还将证据目录附予申请书后,可检察院朝令夕改,两个月对申请材料两次审查通过,下了两次受理通知书,我多次到检察院过问,检察院说,你慌啥?申诉时间有两年。
近五个月时,又下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而且案号就是第二次受理通知书遵检民(行)监[2017]52030000029号。
检察院没有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任何解释说理,完全按照法院违背事实、违背法律的判决理由,还主观臆断,无理增加了申请人8月30日就应该知道受欺诈,说申请人两次起诉撤诉,最后起诉是2015年10月21日,超拆除期间。
请问?有哪一条法律规定,中院受理案件后,审判长故意拖延四个月12天,又以案子不属中院管为由,逼上诉人撤诉到区法院,然后又以其理由认定超除斥期间,这不是利用国家赋予的特权为办人情案设圈套故意坑害当事人吗?
请问?8月30日就知道受欺诈,9月10日我还会阻止公司被拆除10天吗?当时就知道,我会二审才查看资料?才将光盘中9张照片打印出来吗?
该认为错误。庭审证据9张照片证明,由于陈国果未告知我临时租地合同,(他说忘了)使我不明真相,9月10日阻止公司被拆除10天,因此产生纠纷,经协商,除了卖车利润,他答应退还我六万多投资款。 
只要他退我投资款,我还有什么理由认为他欺骗?但他以卖车利润要等上边返回才有钱支付为由长久拖欠,这一拖两个多月无果,在多次协调讨要中,我认为他欺骗。但没有证据,没办法才于2015年3月12日找他算账录音。录音证明,他骗我加入前所说的一切全是虚构的事实,隐瞒的真相。他违约欺诈、隐瞒卖车账本,独霸20个卖车利润,请会计做假账零申报,偷税营业8810400元,这都是录音中才获得的证据。
录音时他还在欺骗,说以前讲的都是事实,公司规划、发展、需要时间,一步步实现,和区长都说好了,马上就要办渣土公司……。问他会计账本?他说“为了偷税避税,请会计做假账零申报,没有账本”问他公司会计叫什么名字,他说:“他叫什么名字我都不晓得。”问他卖车利润,他说“直到现在为止,这卖车利润上边一分钱都没有返给我。”我认为他欺骗,但需要证据,我将这些固定下来。再查找平时不经意间录制的视频、照片、等资料。
8月30日,公司大门被打开,陈国果管理的资料撒了一地,我照相后搜集起来。照相并不是检察院认为的知道受骗后搜集证据,而是证明我捡到资料的经过,向强拆讨赔偿。因自己是第一次出门做事,所有经历都录制了很多视频、照片。如九汇工程、村民闹事阻车、公司汽车销售等等。
当时我负责九汇工程二标段土石方20多辆车的食宿,运输,工地记票等管理,又负责公司汽车销售,后阻止强拆,两地奔波。当时没意识到受欺骗,只是将这些资料收拾放到家中。我家离九汇工地、汽车销售公司往返60多公里,每天早出晚归,这一放就没管它,因闹起纠纷,录音后认为受骗,为搜集证据才翻看这些资料,做成光盘。上诉时,因一审判决提到除斥期间,(庭审时无人提及,判决书中突然出现。)才再次查看资料,将光盘中9张照片打印出来。
录音时被告都还在欺骗,是否虚构事实?需要时间和证据确认,证据都来源于录音,没有录音就无依据起诉,这知道和应该知道的时间究竟应该从何时算起?可以说,2015年3月12日录音后,申请人才确定受骗,经过两个多月的搜集整理,我2015年6月4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6月8日审判长杨梦艳说是股权转让纠纷,叫撤诉到中院,6月9日中院受理后拖了4个月12天,2015年10月21日开庭,审判长文小琼又说:“……中院审理的是上百万的官司,几万、几十万不属中院受理范围。”又逼我撤诉到汇川区法院。审判长就是法律,没办法,我又到汇川区法院起诉。我家离法院往返六十多公里。两级法院踢皮球,两次起诉撤诉我跑了6天。
综上所述,原判决、裁定认定申请人证据不足,超一年拆除期间的判决是错误的,而且法院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证明自己的判决理由。申诉人不服,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上信访申诉,请依法审查,公正处理。
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证明以上事实。
1、对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再审裁定不服的反驳见。6页
2驳:被告一、二审庭审笔录前后矛盾,全是欺骗,狡辩谎言。 7页
3、一、二审判决、再审裁定,检察院三次通知书。
4、主要证据:录音证据说明、录音摘录11段,电话录音一个。6页
5、证据清单1张
6、光盘一张。包括一、二审庭审笔录,证据及全部材料。
此致
申请人    余昌勇
  2018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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