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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如何退还

江西 11-24 21:20  悬赏 0  发布者:浔阳光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1年4月14日,在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汪墩通信施工中失火,烧毁了山林,有(鉴定结论通知书).事发后三名施工人员主动投案自首,都昌县森林公安局于是对三名自首人员决定取保候审,都昌县人陈老板为保证人,当时实交人民币(现金)陆万元整,未开任何收据,并声称:"公安收钱从不开收据",事隔一个多月,保证人收到森林公安局开出(鉴定结论通知书),三人(取保候审决定书)和三人(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宗上述处理有违法嫌疑。在取保候审期间三名自首人未接到任何传讯,保证人也未接到任何有关传汛信息,2012年11月21日事隔十九个多月,我们向都昌县森林公安局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极时解除取保候审并依法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完整退还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肆万元整,可万没想到都昌县森林公安局的正.副局长,还有下面的占所长,身为国家执法人员不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玩弄法律,不负责任,无凭无证的说:"已经上交国库了".接着还是2012年11月21日占所长打电话给三名自首人,如此的法盲之举实令痛感忧国,这群执法而不懂法之人把国家法律当戏,请间上述实际情况在我国那级政府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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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25 06:22
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建议你到省公安厅投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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