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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借贷理财、P2P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老师请不吝赐教!
北京 06-02 22:34 悬赏 10 发布者:shier2…… 给我留言 回答:(4) 老师好,我是一名有多年P2P信贷和理财从业经验人士,但仅限于行业经验,对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只是零星受教,可以说一知半解;
根据近年国家出台的规范P2P行业的各种法规制度,很多底层从业人员纷纷退出,觉得这个市场不好做了,没有前途了;而我觉得这正是国家和政府对P2P认可并且合理合法化的表现,可以说大有可为;
根据经验结合目前自身实力和条件,我拟与合伙人创办一家公司,但不是那种p2p平台,因为新规下的1+3资质我是肯定无法取得的;我只是面向大众提供p2p咨询和指导服务,因为不管是p2p投资理财还是融资借贷,很多大众其实就如我对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一样他们甚至都一窍不通,他们的盲目造成了本可以获得更高收益的投资、更大额度的融资借贷变得结果令人差强人意,甚至从数据、信用上对以后造成了长远和恶劣的影响;正因此我和我的团队希望可以对他们提供政策性的讲解咨询和实际操作方面的指导,更合理的规划客户的投资或融资以及借贷需求;
具体业务中,可能涉及银行理财融资及贷款产品、小额贷款、p2p理财、p2p网贷、信保、现金贷、民间借贷的具体咨询和指导及委托代办服务,但仅限于此类服务,我不募集资金,也不发放贷款;
但无论如何,我想把公司业务做大做长久,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是我第一步要考虑并始终坚持贯彻的,因此,我想咨询老师几个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具体如下:
1、首先当然得问我这样的公司合规合法吧?在坚持不集资、不放贷,只做居间服务,收取合理居间服务费的前提下,我还应注意哪些政策和法规方面保证合法经营?
2、在上面陈述中,我提到了业务范围所涉及的平台机构,但此分类仅限于我们业内的通俗习惯,请问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对类似金融业务分类相关的明确条文可参考吗?
3、在一些新规中,P2P平台被定性为金融信息中介机构,本来按照大众称谓,我所要创办的公司就是大众眼中的“金融中介”,但从现在来看我这样定位自己不准确了,从法律法规角度,我如何定性自己公司呢?
4、从经营许可范围上,经济信息咨询这一条必不可少了,那么较完整的经营范围,老师们怎么建议呢?
5、目前新规落地,但对于p2p行业国家给了一年的调整期,但目前关停整改的都有,而在我实际运营中,势必会涉及到一些目前并不具备1+3资质的p2p平台业务,那么我想问,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如果我给大众推荐此类业务,当然我会提前跟客户说明相关法规以及该平台目前资质,那么如果促成交易,后续如果该平台并未通过审批(当然国家已对类似平台如何处理存量客户推出相关规定),那我司对这种情况还需要承担什么连带责任么?
6、对于P2P、现金贷、小贷以及民间借贷业务,目前严打的主要是暴力催收、高利贷、信息乱泄以及对在校学生等群体放贷,我要守法合规这些不会去触碰,而且给学生放贷这本身就“伤天理”,超过了我做人的底线。不过对于民间借贷的高息,相关规定是说24%的保护区,24-36%的自愿区和36%以上的违法区是这样对吧,那我想问如果我司在借贷双方充分知晓并自愿的前提下促成交易,并且我司也绝不对任何一方做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时,只提供正常正当的居间服务,一旦日后双方出现纠纷,我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么?
7、关于居间我读过合同法相关规定,但其实感觉规定的比较模糊,就是双方自愿并且服务费用不能过分偏离市场标准,是这样吗?关于居间费用以及我这样的公司性质的收费问题,没有其他可参考的法律法规文件可循么?
万分感谢各位老师百忙之中为我解惑!!!
根据近年国家出台的规范P2P行业的各种法规制度,很多底层从业人员纷纷退出,觉得这个市场不好做了,没有前途了;而我觉得这正是国家和政府对P2P认可并且合理合法化的表现,可以说大有可为;
根据经验结合目前自身实力和条件,我拟与合伙人创办一家公司,但不是那种p2p平台,因为新规下的1+3资质我是肯定无法取得的;我只是面向大众提供p2p咨询和指导服务,因为不管是p2p投资理财还是融资借贷,很多大众其实就如我对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一样他们甚至都一窍不通,他们的盲目造成了本可以获得更高收益的投资、更大额度的融资借贷变得结果令人差强人意,甚至从数据、信用上对以后造成了长远和恶劣的影响;正因此我和我的团队希望可以对他们提供政策性的讲解咨询和实际操作方面的指导,更合理的规划客户的投资或融资以及借贷需求;
具体业务中,可能涉及银行理财融资及贷款产品、小额贷款、p2p理财、p2p网贷、信保、现金贷、民间借贷的具体咨询和指导及委托代办服务,但仅限于此类服务,我不募集资金,也不发放贷款;
但无论如何,我想把公司业务做大做长久,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是我第一步要考虑并始终坚持贯彻的,因此,我想咨询老师几个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具体如下:
1、首先当然得问我这样的公司合规合法吧?在坚持不集资、不放贷,只做居间服务,收取合理居间服务费的前提下,我还应注意哪些政策和法规方面保证合法经营?
2、在上面陈述中,我提到了业务范围所涉及的平台机构,但此分类仅限于我们业内的通俗习惯,请问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对类似金融业务分类相关的明确条文可参考吗?
3、在一些新规中,P2P平台被定性为金融信息中介机构,本来按照大众称谓,我所要创办的公司就是大众眼中的“金融中介”,但从现在来看我这样定位自己不准确了,从法律法规角度,我如何定性自己公司呢?
4、从经营许可范围上,经济信息咨询这一条必不可少了,那么较完整的经营范围,老师们怎么建议呢?
5、目前新规落地,但对于p2p行业国家给了一年的调整期,但目前关停整改的都有,而在我实际运营中,势必会涉及到一些目前并不具备1+3资质的p2p平台业务,那么我想问,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如果我给大众推荐此类业务,当然我会提前跟客户说明相关法规以及该平台目前资质,那么如果促成交易,后续如果该平台并未通过审批(当然国家已对类似平台如何处理存量客户推出相关规定),那我司对这种情况还需要承担什么连带责任么?
6、对于P2P、现金贷、小贷以及民间借贷业务,目前严打的主要是暴力催收、高利贷、信息乱泄以及对在校学生等群体放贷,我要守法合规这些不会去触碰,而且给学生放贷这本身就“伤天理”,超过了我做人的底线。不过对于民间借贷的高息,相关规定是说24%的保护区,24-36%的自愿区和36%以上的违法区是这样对吧,那我想问如果我司在借贷双方充分知晓并自愿的前提下促成交易,并且我司也绝不对任何一方做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时,只提供正常正当的居间服务,一旦日后双方出现纠纷,我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么?
7、关于居间我读过合同法相关规定,但其实感觉规定的比较模糊,就是双方自愿并且服务费用不能过分偏离市场标准,是这样吗?关于居间费用以及我这样的公司性质的收费问题,没有其他可参考的法律法规文件可循么?
万分感谢各位老师百忙之中为我解惑!!!
问题补充:
1、抱歉由于发布匆忙可能区域选择不准确,我实际在辽宁大连,如果有地区政策性的相关规定,请一并考虑进去;2、对于问题6我好像后面表述的不清晰,其实就是问如果我为超过36%的综合利息的借贷提供了居间服务,我司是否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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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 赵江涛律师
- 905900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6-02 22:40
可以找律师当面 沟通
我的补充: 2018-06-03 10:48
可以 付费 咨询
- [北京-海淀区]
- 申维丰律师
- 454266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6-02 23:00
您好,建议找律师当面 沟通
- [广东-广州]
- 冯倩雯律师
- 1714289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6-03 12:30
可以找律师当面 沟通
我的补充: 2018-06-03 10:48
可以 付费 咨询
我的补充: 2018-06-03 10:48
可以 付费 咨询
- [山东-济南]
- 闫燕律师
- 606084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6-05 09:40
您好,建议找律师当面 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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