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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11-27 11:36  悬赏 20  发布者:清心@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十堰 回答:(3)
我于2010.9.17日与2011.3.14日以公司之名分别与潘某的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两份,两份合同的总承租面积为5585.96平方米、租赁期为十年;之后双方又于2011.6.25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合同》一份。后经双方协商于2012.3.8日另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作废了2011.6.25签订的《房屋租赁补充合同》同时对前两份租赁合同做了补充约定。
其间我对整个商铺进行了整体规划分别开设了宾馆、KTV、泡脚城、茶餐厅。可生意刚刚稳定,因潘某看中商铺出租所产生的利益,在利益的驱使下伙同手下多次强行要我让出部分商铺及交出协议。这些都关系到我及我投资人的切身利益,怎么可能交给他呢!于是从2012年5月份以来多次向我公司发难,三天两头的故意给我们停电,为此我们也多次报过警,辖区派出无数为我们这事出警,媒体的记者也来过两次,在警察和媒体的一次次的干预下免强维持营业。可是从2012.10.8号下午他们私自强行关掉电源,剪断我正在营业中宾馆的供电电缆,致使我宾馆从8号至今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且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恢复营业,现在我宾馆每天不仅直接损失2万左右的营业额,更重要的是在市场竟争这么激烈的今天,经营期间好不容易才建立起来的几百名忠实客户都走光了,宾馆的声誉也因此事而被外界置疑。
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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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11月27日 21时45分
你好,潘某等的行为属于破坏经营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只是,要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还需情节严重,根据你是叙述,事发也有一个月有余,按你提供的数额,属于情节严重了。
但你还需收集取证潘某等有私自关电源、剪电缆以及你方营业损失的相关证据,另,还需准备相关的报案材料。
建议当面咨询为宜 。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你的正面回复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27 14:12
带上协议咨询
回复时间: 2012-11-27 21:43
可以以这个罪名报案,要求刑警队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

建议电话和我联系,好协助你解决问题。 联系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41号(燕良大酒店左侧燕良干洗房前嘉泰典当行三楼)
我的补充: 2012-11-27 21:46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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