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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问题

陕西-宝鸡 06-04 15:02  悬赏 0  发布者:qwlius…… 给我留言  回答:(1)
案例七
2000年8月20日,王某在某市H大酒店登记住宿。当晚11时许,王某从外面返回H大酒店,在该酒店四楼走廊里遇到3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对其进行侮辱、殴打,致其人身受到伤害。在王某遭受殴打的过程中,有数人进行围观,其中有该酒店的保安及服务人员。尽管王某大声呼救,却无人前来制止,3名男子扬长而去。王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腹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
王某认为在住店期间,酒店有义务保障他的人身安全,应对此事件负责。而H大酒店拒绝承担责任。王某遂于2000年9月6日到市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其在酒店被打前后长达10多分钟,酒店的保安人员及服务员多人站在旁边围观,无人上前阻拦。该酒店没有履行保护住店客人人身安全的职责,严重地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关于“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H大酒店赔偿其医疗费360.70元,交通费300元,住宿费1360元,误工补助费28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被告H大酒店辩称:原告王某要求我店赔偿的事实证据不够充分,赔偿的费用有的不是因伤支出费用。我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被告H大酒店对住店客人依法负有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被告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致使原告王某人身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其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应予以支持。
思考题:
1、H大酒店作为经营者,对王某所受的人身伤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王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八
2002年8月7日,李某携带妻儿到秦皇岛旅游,入住某宾馆,李某的儿子在房间内玩闹时损坏了电视机的遥控器。李某在退房时,宾馆服务员发现电视机遥控器被损坏,便请李某看宾馆内《旅客须知》,其中规定遥控器的损坏赔偿金额为100元。因此,宾馆方面在李某结帐时要从其住宿押金中扣除100元作为赔偿。李某却只同意按该遥控器的市场价格20元进行赔偿。双方就此发生分歧。
思考题:
宾馆对李某损坏物品要求按自定价格进行赔偿,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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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6-06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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