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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没有依据吗?
06-11 16:18 悬赏 10 发布者:413155……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葫芦岛 回答:(3)- [山西-太原]
- 朱君秀律师
- 电话:13007023233
- 701398积分
为什么这么说
答:行政机关有自己的权责范围,也有受托的工作。不仅限于本职工作。
我这个事是我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内容是:认为经营者向我销售不保障人体健康的汽车,认为卖给我的汽车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答辩中说:“被答辩人诉称所购买的汽车室内空气质量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主张,不是答辩人行政职能调查和处罚的范围,要求答辩人来进行检测或处理,缺乏法律依据”,请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辩可以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吗?
答:对的,你可以委托鉴定,鉴定后存在问题时,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需要鉴定的由工商机关委托鉴定,而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委托鉴定,导致我举报时的汽车室内空气质量证据灭失,让我无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所以我起诉要求确认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和赔偿。
非常感谢朱律师的解答。
答:做处罚时,才由处罚机关鉴定。你对该条的理解有误。
我认为朱律师你对该条款理解错误,该条款,第一句话就是,为了查明案情。所以对于举报事项需要鉴定才能查明时,工商机关才是委托鉴定的申请人。而且在2017年辽宁省出台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很明确写明了,在核查阶段也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委托鉴定,委托鉴定的条款在第二十四条,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鉴定费用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承担。所以在举报核查时,也是由监督局申请委托鉴定。
如果都是由举报人进行鉴定委托,让举报人承担大笔的鉴定费用,那谁还敢举报啊?这不是妨碍公民行使举报的权利吗?
答:那是指行使职权中,而不是现在做被告时。本案中,我认为原告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做处罚,超越一定的范围。原告有权举报。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被告不作为。
您可能理解错了,我不是通过诉讼要求对方处罚,我起诉状上写的就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且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进行赔偿,因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及时进行取证鉴定工作,导致我举报时的汽车室内空气质量证据灭失,让我无法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我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我说的就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没有及时依法履行取证鉴定工作,不是诉讼程序中。
答:确认违法后,才能另行起诉赔偿。
- [广东-广州]
- 冯倩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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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沈阳]
- 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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