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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显失公正交通事故认定书

江苏-南通 11-29 11:27  悬赏 0  发布者:144977…… 给我留言  回答:(0)
如此明显偏袒被告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关闭  5057d6a488158 认定书来源江苏省如东县公安局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如东县岔河镇振河村十一组陈建军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岔北中学门口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江伯华家门超越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王登友时,因王登友避让前方路面凹坑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王登友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13日死亡,后应双方要求由岔河镇法律服务所对损害赔偿调解结束。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仼戓者意外原因在此事故中:陈建军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遇有情况措施不力,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王登友骑自行车,当机动车较远时向左变向行驶,末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双方违章行为均是发生此事故的原因。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此交通事故,陈建军、王登友负同等责仼。在此事故中,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不清,责仼认定不正确,存在徇私枉法、陈建军在交通事故中应负全责,应依法负刑事责仼。交通事故在岔北中学门口东、正值学生放学之际,该路段车辆行人较多,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时刻注意路面情况,避让车辆、行人、并与前方车辆、行人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但陈建军未能遵守该原则,与王登友距离过近,当前方出现情况时,没有了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在没有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又末能注意前车动向,在前车避让障碍时,违反了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禁止性规定,强行超车,陈建军上述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此交通事故未认定未认定显然偏袒肇事人、陈建军、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在遇有情况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第19条、第38条的规定是追尾事故的又一原因、在受伤者送医院治疗过程中,公安机关有关责仼人,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在受伤者未死亡时骗家属称己死亡,主持调解,冒充家属签字、对治疗中受伤者放弃治疗,拿走医院要求治疗的出院记录、故意致人死亡、更应该追究有关刑事责仼。1396279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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