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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亚飞、周胜增、徐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

浙江-杭州 06-16 01:0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应亚飞、周胜增、徐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5-08 浏览:328次   点击下载文书   点击打印文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12刑初31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应亚飞,女,1958年9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宁波中盈金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奉化区。2005年12月因赌博被原奉化市公安局行政罚款2000元。2006年10月因赌博被原奉化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06年12月因赌博被原奉化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成杰,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胜增,曾用名周兴增,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专文化,宁波中盈金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总监,住宁波市奉化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昂,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徐峰,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宁波中盈金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波市奉化区。2011年8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良增,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8]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亚飞、周胜增、徐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佳丽,被告人应亚飞及其辩护人谢成杰,被告人周胜增及其辩护人邱昂,被告人徐峰及其辩护人杨良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月20日,余某(已判刑)以“黄某”的假身份成为宁波中盈金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年4月2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应亚飞。余某伙同被告人应亚飞等人,由周胜增任业务总监,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在互联网上利用“中盈金服”平台,承诺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至同年8月1日,余某因涉其他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平台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36万余元。后被告人应亚飞聘任徐峰为总经理,伙同业务总监周胜增等人继续利用该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案发,“中盈金服”P2P平台共有注册会员668人,真实投资人有279人,共计吸收存款人民币803万余元,有直接经济损失的有100人,共计损失本金人民币505万余元。 2017年6月29日、6月30日、7月10日,被告人周胜增、徐峰、应亚飞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分别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应亚飞、周胜增、徐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已决犯余某的供述,被害人宋某、罗某1、王某1、忻亚平、刘某、王某2、范某、李某1、陈某、庄某、王某3、王某4、凌某、王某5、唐某、罗某2、吴某1、吴某2、谢某、杜某、周某、倪某等人的陈述,证人俞某,4、李某2、郑某,4、林某,4、王某1、徐某,裘某,4的证言,投资合同,“中盈金服”账户信息,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中盈金服”P2P平台充值记录、损失表,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本院(2011)甬鄞刑初字第593号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周胜增、徐峰的辩护人提出周胜增、徐峰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经查,被告人周胜增在公司担任业务总监,被告人徐峰担任总经理,均负责公司的主要业务,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非较小,不能认定为从犯,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亚飞、周胜增、徐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应亚飞、周胜增、徐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胜增、徐峰认罪、悔罪态度好,又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周胜增、徐峰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应亚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周胜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徐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责令三被告人退赔100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详见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晓 人民陪审员 毕          春          跃 人民陪审员 姚          为          虞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庄欣昕附件:100名被害人的退赔金额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金额(元) 序号 姓名 金额(元) 俞立群 赵华珥 朱仁娣 沈禹川 张潇 王仙芬 谭花仙 覃桂芝 邹云松 范伟明 李爱玉 唐哲 王端陆 江小龙 陈世博 张仑尧 俞立恒 郝方宁 刘正本 肖珅 金德双 白媛媛 乔洪才 陈德州 凌国清 陈青珍 潘美琴 杜青乐 陈海林 罗贾 付云 尚卓 严风 谢洪占 洪玉仙 柳红建 谢秋木 王倩 陈丽鸣 沈辉 张浩 吴兰英 杨福增 周胜增 唐杏琪 李杰 周群 张琪 朱微微 李惠妙 柳锡林 魏万明 陈晓 朱柳潇 吴兴华 吴文净 杜明船 王心兰 赵新军 蔡小燕 王爱莲 汪锟 钟卓山 柯曾梅 徐婷 张玉琴 刘黎明 房锦东 黄杰 王玉鹏 何美鸿 贾启元 庄晓丹 倪伟建 王旭东 王迎 严蛟 宋娜 李炜贤 邓雪梅 应芝 潘龙瑞 吴宗铎 吴锡开 魏国珍 黄晓娟 毛菊琴 李棒 郑晨晖 罗金平 胡云姣 王潇陆 邢中彬 余亮 柳柱南 韩康 莫凤梅 於申燕 石汉武 张卫元 合计 ?PAGE? ?PAGE?1? 概要 关闭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允许,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这案子理赔金额怎么没有???求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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