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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林某于2013年5月1日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居在在甲市人区

四川-成都 06-19 09:2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王某与林某于2013年5月1日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居在在甲市人区.二人户精所在地均在人区。王某经常在外地做生意,天固定工作地点,因长期奔被在外,二人感情日渐疏远,经常吵闹不休。2016年8月,二人发生争执之后,王某便离家不归,仍旧不停变动工作地点,无固定处所,林某也振往位于甲市B区的父母家居住至起诉时。2017年3月,林某以婚前了解不够、双方感情缺乏基础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祛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王某后,王某委托名代理人郑某代理其参加诉论,王某却以业务繁忙为由一直未曾露面。在祛院审理过程中,王某的代理人代理其向社院提出自己不同意离婚,并同时以自己一人在外带孩子、一人照顾孩子生活起居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一 审判决结果为不准离婚,判快做出后,林某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社院认为应当判快离婚。
  请根据民事诉论法的相关规定,以e对上述案件的分析为内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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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6-19 09:40
可以百度查询或咨询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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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6-19 09:58
作业?
回复时间: 2018-06-19 09:36
你好,建议自己做题的,
回复时间: 2018-06-19 10:25
同学,你这样子让你们老师很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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